原標題:珠寶大亨內幕交易,買入1.45億,虧了1個億,還被證監會罰款……

近日,證監會公佈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粵豪珠寶總裁周德奮從金一文化董事長鍾某處獲得內幕消息,並大肆買入。然而,內幕消息並沒有讓周德奮賺到錢,反而給他帶來1.08億元的賬面虧損(虧損幅度達到75%)和來自監管層的60萬罰單。

內幕交易細節曝光

據證監會調查,周德奮和鍾某相識多年,私人關係比較好,有業務往來,粵豪珠寶是金一文化的主要供貨商之一。周德奮與鍾某兩人經常聯繫,見面、通話聯絡頻繁。兩人在一起談業務發展,談戰略。周德奮清楚金一文化的發展戰略,瞭解金一文化要進行一系列的資產整合、資產收購、資產重組來優化金一文化的計劃。

2015年以來,金一文化董事長鍾某爲了實施金一文化的戰略佈局,進行一系列收購談判,推進金一文化重大重組,周德奮介紹過不少資產給鍾某,包括成都天鑫洋。2015年4月份鍾某跟成都天鑫洋的楊某談判收購合作時,周德奮也在現場。

2015年6-7月份,周德奮與鍾某、卡尼珠寶董事長黃某堅在一起喫飯時,周德奮問起鍾某最近收購資產的情況,是否順利,鍾某說到還行,並感謝周德奮推薦資產;此外,三人還聊到金一文化與卡尼小貸合作的事情。

同時,通過推薦收購標的以及此後向鍾某詢問收購資產的情況,周德奮知悉金一文化擬收購成都天鑫洋、卡尼小貸等標的並最終完成收購卡尼小貸的一系列重大重組事項的內幕信息。

控制多個證券賬戶交易“金一文化”,鉅虧1億

根據調取的社會保險資料,楊某紅、範某璇、吳某生、陳某美等四人均爲粵豪珠寶員工,周德奮實際控制上述四人證券賬戶交易“金一文化”。2017年7月1日-6日,周德奮開始突擊買入,先後向4個賬戶轉入4200萬元、1780萬元、4650萬元、4580萬元,並隨即買入金一文化。

4個賬戶合計買入金一文化214.38萬股,成交金額1.45億元。截至2017年7月7日停牌,相關證券賬戶僅持有金一文化一隻股票。4個賬戶合計轉入資金多達1.52億元,相應款項從何而來?根據周德奮及其原祕書鍾某1筆錄,“楊某紅”“範某璇”“吳某生”“陳某美”證券賬戶的資金系由粵豪珠寶董事長周某厚(周德奮之父)安排,上述資金是周某厚及其家庭或粵豪珠寶的資金。

深圳市粵豪珠寶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3月4日,註冊資本5億人民幣,周厚厚爲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18.15%,周德奮爲大股東、實控人、總經理,持股比例81.85%。

二級市場上,在2015年4月重組消息形成後,金一文化股價已先行上漲,股價一度高達31.72元/股。在7月7日停牌前的回落,正是入手的好時機。在復牌後,金一文化股價雖未出現連續漲停,但也一路走高,在當年12月觸及36.65元/股的高點。但周德奮並未能抓住這一最佳出貨時機。此後,金一文化股價迅速滑落。截至2018年10月29日,4個證券賬戶的賬面虧損合計達到1.08億元,虧損幅度75%。

金一文化股價走勢

公開資料顯示,金一文化成立於2007年11月26日,註冊資本8.35億元,於2014年1月27日在深交所掛牌,周凡卜爲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武雁冰現爲董事長,截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海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爲第一大股東,持股1.63億股,持股比例19.47%,鍾蔥爲第二大股東,持股9728.79萬股,持股比例11.66%。

曾與證監會對簿公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證監會披露周德奮內幕交易案來說,屬於是“舊案重提”。2019年3月,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就曾表示,證監會依法對 “太陽紙業”案和 “金一文化”案作出行政處罰,罰沒金額超過3500萬元。周德奮系粵豪珠寶總裁,在金一文化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控制楊某紅等4人證券賬戶,全倉買入“金一文化”股票,證監會依法對周德奮處以60萬元罰款。

2019年2月證監會處罰決定做出後,周德奮隨即與證監會對簿公堂,提起行政訴訟。此前,監管部門曾認定周德奮賬面獲利2844.86萬元,在聽證會上週德奮對這一認定提出異議。實際上,周德奮在2015年的賬面獲利爲2844.86萬元,而根據交易所提供數據,截至2018年10月29日,周德奮賬戶賬面虧損1.08億元。對於這一情況,監管部門予以糾正。此外,對於內幕信息的知悉時間,也由不晚於2015年5月10日變更爲不晚於當年4月底。

此舉被周德奮訴稱爲“作出被訴處罰決定程序嚴重違法”。周德奮提出,在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結果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相比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監管部門未重新告知,剝奪了他陳述、申辯的權利。證監會則反駁稱,在聽證之後,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事項的調整,均是聽取了周德奮意見後作出的調整,不必再次陳述申辯。

北京市一中院指出,證監會在聽取了周德奮的陳述申辯意見後,增加了部分違法事實,並對內幕交易的形成時間進行了更正,尤其是對違法所得重新進行了覈算。對該部分內容,證監會並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證監會在聽取原告證監會申辯後確實減少了罰款數額,但根據證券法規定,存在違法所得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屬於不同的情形,對應的罰則亦不相同。證監會變更該認定後,周德奮仍然有權針對罰款數額的多少進行陳述申辯。證監會剝奪了周德奮該項權利,構成程序違法,故被訴處罰決定依法應予撤銷。最終,北京市一中院判決撤銷證監會此前做出的〔2019〕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上一份行政處罰被撤銷後,此次最新落地的處罰中各項表述也更爲審慎,且應當事人周德奮的申請,證監會再度舉行聽證會,聽取周德奮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而對於此次處罰,周德奮仍認爲程序存在瑕疵。

在申辯材料中,周德奮提出,其不是案涉內幕信息知情人,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周德奮知悉內幕信息,且證監會未完整調查相關人員,調查程序存在明顯瑕疵。證監會僅憑藉鍾某的兩份詢問筆錄認定周德奮向鍾某推薦了成都天鑫洋項目,未對成都天鑫洋實際控制人楊某進行調查也未向周德奮本人進行覈實,因而鍾某的詢問筆錄系孤證。

證監會表示已做到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周德奮是內幕信息知情人。除鍾某在不同時間點先後作出的兩份詢問筆錄都證實周德奮通過推薦標的知悉內幕信息外,鍾某及卡尼珠寶董事長黃某堅的詢問筆錄也相互印證了周德奮知悉內幕信息的事實,在案證據足以認定周德奮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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