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委書記的司機受賄450萬,這是一種怎樣的犯罪?

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腐敗案審到近日,案裏案外竟“牽”出他的駕駛員周某——這個坐在張書記前面的“一把手”,在爲張琦開了13年車的同時,受賄了450萬,頗爲令人喫驚。

“開個車也能收錢450萬”?可別小看了這個“車伕”,周某收錢“辦”的事兒,竟然是項目立項、貸款定盤、市場準入、規劃變更等“大事難事”。他插手政商,打招呼“交底”的對象,多是海口市下屬的市長局長們,而“百官”們爲了與這個駕駛員“搞好關係”,竟也低聲下氣地進貢給他以示巴結……

“開個車也能收錢”?其實官車司機裏頭,還有比周某胃口更大的,比如河南省菸草管理局局長鄭某的駕駛員王某,爲一個“大項目”而做鄭局的“工作”,終於教鄭局長拍板以高價買下了某企業的“溫哥華大廈”,王某因此收受老闆“酬謝”現金500萬!

“開個車也能收錢”?也不要看不起這位“王師傅”,還有更“底層”的“身邊人”不是照樣收錢嗎?原衡陽市委書記李億龍家的小保姆胡某,因請託爲老闆“辦理”房地產事,也受賄了20萬元呢!

對於這類“司機受賄”乃至“保姆納貢”的奇事,輿論之間,普遍怒斥“狐假虎威”“雞犬升天”,其實這是一種犯罪的類型,叫作“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只不過人們不太瞭解罷了。

所謂“利用影響力受賄”,即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或者其他與該工作人員不是有血緣關係、親屬關係、但關係密切的(如情人、同學、戰友、祕書、司機等),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或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李取或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犯罪——此罪名新設之後,影響最大的是“利用”周永康“影響力”受賄的賈曉曄、周濱案,分別已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及8年,並處罰金1.6億元。

這個罪中,最值得注目的是“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被“利用”的官兒並未親自插手,但他的“影響力”卻被“利用”了。國家統計局原局長王保安,時常回到老家去,這個省部級一回鄉,他的幾個弟弟就要“拉場子”、擺圓臺面,地方官員要來“給面子”。王局長每必出席,總是端坐首席,一言不發,什麼也不說不拜託,但是他兄弟的買賣也好,他們的官職升遷也好,就盡在不言中了,“看在王局長的份上”,自然一一落到了實處。王局長什麼也沒幹啊,可是他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就被用到了極致,叫作“不著一字,盡得風流”,這纔是官場的“高水平”啊!

當然還有被人“利用”了“影響力”而自己還不知道的——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蓋如垠案中,也有個司機被“牽”出來,這個馬某馬師傅,假稱蓋副主任要裝修房子要買傢俱,敲了某老闆30萬元現金。蓋如垠案發,說這筆30萬我沒見過啊,原來是馬司機“瞞天過海”、落了私囊——這個案子,究竟判“詐騙罪”呢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似乎當初還爭執了好一陣子呢!但不管什麼罪名,對於官員尤其是高官對“關係密切”的“身邊人”的警惕,總是又敲了一記警鐘吧!

責任編輯:劉光博 SN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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