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積極響應證監會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宣傳活動工作部署,不斷增強投資者金融素養和風險防範意識,提升自我保護能力,學習貫徹新《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陝西證監局等單位指導下,巨豐投顧持續開展投資者宣教活動。

巨豐投顧作爲一家有擔當、持有正規合法牌照的專業投資諮詢機構,通過在巨豐財經網(www.jfinfo.com),投顧邦APP,好股票APP,巨豐投顧微信矩陣,今日頭條等自媒體平臺,以專欄、專題等系列宣傳形式,向億萬投資者普及金融知識,努力提升投資者的金融素養和風險防範。

《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諮詢機構、諮詢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和必須遵守的職業準則。然而還是有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規投資諮詢機構、虛構專業理財業務員身份,以提供精準投資諮詢建議、幫助投資者獲得超高的投資收益回報爲誘餌,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實施非法證券投資諮詢等活動。

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並無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資質,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面向社會公衆擅自開展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期間,公司收取諮詢費約人民幣9萬元,收取誠信操作金、諮詢費共計人民幣76餘萬元。王某的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終被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另一起非法投資諮詢相關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解聘後,於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間,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某小學保安室等地,虛構自己理財公司業務員身份,通過簽訂虛假的出借諮詢與服務協議,欺騙郭某向其個人賬戶打款,共計騙取投資理財款34萬元人民幣,期間以返利等形式返還郭某5.2萬元。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認爲王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務,數額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關規定,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退賠被害人郭某二十八萬餘元,並處以五千元罰金。

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上述兩個案例中,不法分子通過編造、虛構所謂的專業投資顧問資質,利用高額收益騙取投資者信任,進而通過虛假交易騙取投資者的財產。因此投資者在投資諮詢過程中一定要時刻保持警惕,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細覈查相關機構是否具有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資質。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到合法機構和人員名錄,在投資諮詢時還應當仔細查看該機構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是否包含“證券投資諮詢”。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設有非法仿冒機構信息公示專欄,投資者可以予以關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對方個人賬戶匯款。合法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一般通過公司專用收款賬戶收取諮詢服務費,對於那些要求將錢打入個人銀行賬戶的證券諮詢活動,投資者要格外小心。投資者可以向證券投資公司進行諮詢,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有關監管部門。

三是要理性投資,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投資者應自覺遠離以高收益爲誘惑的非法投資諮詢機構,摒棄一夜暴富觀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報的虛假信息矇蔽雙眼,時刻保持理性投資心態。

(來源: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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