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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不够道德来凑、帽子来扣”

裁判文书能否谴责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编辑:伊路芳菲

我们历来不缺“文以载道”或“春秋决狱”的文化传统。不管是平民百姓,还是县官推事,人人内心都充满“以理服人”的正义感冲动与欲望。因而,无需社会倡导和他人鼓励,法官在裁判文书进行道德说理都在所难免。

用道德进行裁判,除了受以上文化心理因素的影响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受法学教育的粗疏所累。在法理学中有一个重要观点,即道德与法律的作用方向具有一致性。然而,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更多的是体现在立法之中,或者说体现在法律规范之中。在司法实务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体现为:法律规范本身就包含道德要求,此体现为法律规范的道德要求足以协调与满足该法律规范适用的需要。因而,在适用法律过程,不应当在该法律规范以外去寻找其他的道德依据。

我们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过,可以依据道德指导法律适用。《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即使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替代适用的依据,也只是习惯而不是道德,只不过这种习惯不能与底线道德相冲突而已。

再来看诉讼中的情况,原告与被告双方对立,法官该适用哪一方的道德标准进行裁判?或者,适用法官自己的道德标准进行裁判?无疑,肯定是用法官的道德标准进行裁判。如此,问题就来了,不同法官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法官有男女之别、老少之分,还有其他各种差异,如此难以有统一的道德标准。因而,在诉讼裁判中,只有一样东西可以在各诉讼主体之间,构成相对统一的适用标准,即以法律规范为适用标准。

这些年来,法院实行裁判文书改革。其中有一项,就是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然而在操作中却出现了强化道德说理的倾向。这种倾向,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居中与独立裁判的地位不相适宜,因为法官不应当站在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道德立场讲话。由于道德标准则具有多元化与多层次的特点,法官言说道德,难以达成共识,容易引起纷争。

由于道德的水准及话语难有统一的标准,因而裁判文书用道德进行说理,难以服人,容易出错,授人以柄。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如果离开法律说事,就是跨界越位。曾经很多法官,在这方面有过深刻而沉痛的教训,洛阳李慧娟(种子案)、南京王浩(彭宇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事例。

最近,用道德进行裁判,还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即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谴责。笔者这几天,在朋友圈多次看到一篇题为《关于知假买假,这份最完美的惊世判决》的文章,对某地二审法院作出的支持“十倍赔偿”的裁判文书的说理十分推崇。现将该文所推崇的裁判说理摘录如下。

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以上裁判理由中的两处加粗部分,显然为道德说理。然而,问题的关键,不在能否进行道德说理,而在这种说理方式是否违反诉讼法基本原理。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实体主张及抗辩理由,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此属于公法性质的权利,对此不宜以实体法上的理由,对其能否提出这样的诉讼主张及抗辩进行评判和谴责。如果当事人的主张及抗辩不能成立,则裁判文书需要论证当事人的主张及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这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所在。此时,裁判文书如果谴责当事人提出这样的主张及抗辩,则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违反了对公法行为“法无授权不得为”的基本原则。

同时,这种说理方式,在逻辑上存在缺陷。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核心问题为:当事人是否实施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其应否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至于该当事人即案件中的食品销售者是否“不反省自己”以及能否“指责对方诉讼以营利为目的”等问题,则与前述争议焦点和核心问题并无直接关系。因而,这种说理方式,实际上是通过对“表面上成立的、无需论证的道德问题”的说理,去淡化或者代替对“法院依职权及职责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的论证与说理。其实,这不是在于加强裁判说理,而是在回避裁判说理。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不能采用“说理不够道德来凑、帽子来扣”的方式来搪塞职责履行。

即便裁判文书可以或者应当进行道德说理,但其所针对的也只能是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事实行为的可责性,比如言说当事人违约及侵权等行为的可责性;而不能针对当事人在程序法上的诉讼行为的可责性,比如言说当事人提出某项诉讼主张及抗辩理由的可责性。

同时,法官应当是仁慈、善良和宽容的,尤其是对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在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上不容宽宥,但是在语言及态度上,则应当保持公法主体对公民个人的基本尊重。对公民个人,没有必要在道德咄咄逼人,在话语上喋喋不休。

法官的职责,是守住法律底线,而不是站在道德高位上说事。并且,从职业素养上看,道德说理并非法官的强项。法官言说道德,可能还说不过街头大妈,更说不过宗教大师和励志达人。法官的专长,在于法律适用上。十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就是让法官去言说道德,结果说出了一个长期遭受舆论病诟的判决书来,至今最高法院仍在为其澄清真相而努力。

其实,这件事不能责怪当年的王浩法官,因为道德说理不是其专业及专长。可见,让法官去进行道德说理,是强人所难。对这种情形,套用一句网络话语“明明可以靠颜值,却偏偏要靠才华”,可以这样来形容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进行道德说理——“明明可以靠法律,却偏偏要靠道德”

当然,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亦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进行评判,比如,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诉讼行为,法院就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然而,这已经不是单纯的裁判文书说理问题,而是法院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必须法律适用的问题了。这种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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