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張志超未與法院達成協議,原定賠償金額332萬元

張家人還提出由法院進行公開正式道歉

被羈押15年後重獲自由的張志超,10月20日前往山東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署有關國家賠償的協議。中國新聞週刊獲悉,雙方未能就相關協議達成共識。此前,張志超透露,和臨沂中院商定了賠償金額爲約332萬元。張志超的代理律師李遜透露,“因事件影響過大,協議的簽署過程並不順利”。

張志超及其家人從法院內走出後情緒有較大變化,在回答媒體提問時沉默不語,稱“有些內容沒有商議好,不方便接受採訪”。

張志超此前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表示,“這些錢對我這些年失去的東西是彌補不了的,失去的這麼多親人,失去的自由”。

中國新聞週刊瞭解到,在之前的賠償協商中,張家人還提出由法院向張志超進行公開正式的道歉。

入獄6年後喊冤

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一名女生高某在校失蹤,次月11日,其遺體在校內一處廢棄廁所被發現。臨沭縣公安局偵查認爲,時年不滿16歲的該校高一學生張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隨後,張志超被刑事拘留。

2006年3月6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張志超構成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書稱,張志超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架在高某脖子上,將其劫持至洗刷間內,採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將高某強姦,並致其窒息死亡。

2011年,沉默六年之久的張志超在與其母親馬雲萍的會見中喊冤,稱自己受到刑訊逼供。隨後,馬雲萍爲其兒開始了漫長的申訴之路。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們發現,偵察機關未曾就屍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鑑定,存在關鍵物證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力證據被隱匿、口供矛盾等疑點。

2012年至2014年間,臨沂市中院、山東省高院、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先後駁回張志超的申訴及抗訴。其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無證據認爲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供述系刑訊逼供所致”。

2015年10月,山東省檢察院開始複查該案後,事情發生轉折。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作出再審決定。

在經歷6次延長審限後,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張志超無罪,並當庭釋放。

雙方未達成協議

今年6月1日,張志超正式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申請的金額爲788.9萬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萬元。

李遜向中國新聞週刊透露,法院與張志超此前商議的國家賠償金額約332萬元,包括羈押554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141.6萬元。此外,還有2008年前後法院從張家劃扣5500元原審賠償金的同等金額。

李遜表示,張家人對該賠償金額並不滿意,原因是張志超被帶走時才15歲,“按一個成年人的國家賠償法去賠償一個未成年人。”張家還要求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張志超的兩名國賠代理律師在此前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寫到,“考慮到本案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且其家庭已遭受了毀滅性打擊,應當提高本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申請書還說到,張志超在監獄生活的15年,每天至少工作10個小時以上,導致其頸椎、腰椎嚴重變形扭曲,且肺部出現嚴重不適。

10月20日上午,雙方就賠償協議進行數小時的協商,但最終未能達成協議共識,下一次協商時間需等法院另行通知。

張志超此前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表示,“這些錢對我這些年失去的東西是彌補不了的,失去的這麼多親人,失去的自由”。他在個人短視頻賬號中稱,“誰也不願用十五年的青春來換這樣的賠償”。

在8月23日的一則視頻中,張志超說,“我當年在高一,學習還可以,一直是班長,我覺得我有可能考上一所普通的大學,選擇一門專業,今後,有一份工作能夠保障自己的生活,也可以像其他年輕人一樣,打遊戲、和朋友逛街、談戀愛,但是這些我都沒有……”

責任編輯:鄭亞鵬 SN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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