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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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高明区情,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高明法院微信号推出“明法君说民法”栏目,通过讲述近期高明法院发布的《高明农村审判白皮书》里的涉农案例,宣传相关的民法典知识同时,让社会各界了解高明法院在参与农村治理作出的努力,共同思考如何开展今后的法治建设之路,促使高明不断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养殖户在禁养区域内养殖

被判禁止后仍我行我素

这样做有什么后果?

今天,明法君就带你

看看高明法院执行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6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向高明法院提交执行申请,要求严某霞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村委会的养殖场立即停止经营和使用。案涉区域位于高明河和西安河交汇处的沿岸,是高明区重点保护的水源区域。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该养殖场在禁养区域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和使用。

从2018年开始,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工作人员就多次到该养殖户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并告知他们应停止养殖。但养殖户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1月7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但该养殖户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养殖,未停止违法行为。

法院执行

高明法院执行局在立案后第二天即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塘南村委会俊洲村的养殖场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随后,高明法院承办法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发现养殖场的规模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有继续扩大的态势。

承办法官耐心对被执行人明理析法,但被执行人严某霞态度恶劣,拒不整改,于是高明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之后的第三天,严某霞认识到了错误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承诺书,承诺不再在该区域进行养殖,高明法院经审查同意提前释放严某霞,并给予其七天时间自行清理。

11月21日,该养殖区域内的畜禽已经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理完毕,执行情况达到了预期效果。11月25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向高明法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环境保护,案涉区域是高明区重点保护的水源区域。立案后,法院迅速出击,强力执行,被执行人解拘后自行清理了养殖场。该片区的其他养殖户,慑于法律的威力,纷纷向高明法院表示自行处理养殖的禽畜。

短短20天,本案就执结完毕,通过威慑效应,周边的养殖户也自行处理其养殖场,迅速完成了该区域的养殖场清理工作,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称赞。此案处理难度大、范围广、人数多,但执行迅速给力,很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维护了高明区的生态环境,为高明区乡村振兴建设提供了坚强保障。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禁养区的设定是政府根据环境保护或者耕地红线等规定确定,禁养区域内不得用于养殖,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将依法被拆除。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采取司法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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