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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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按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結合高明區情,圍繞鄉村振興戰略,高明法院微信號推出“明法君說民法”欄目,通過講述近期高明法院發佈的《高明農村審判白皮書》裏的涉農案例,宣傳相關的民法典知識同時,讓社會各界瞭解高明法院在參與農村治理作出的努力,共同思考如何開展今後的法治建設之路,促使高明不斷提升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養殖戶在禁養區域內養殖

被判禁止後仍我行我素

這樣做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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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高明法院執行的這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19年11月6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高明分局向高明法院提交執行申請,要求嚴某霞位於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某村委會的養殖場立即停止經營和使用。案涉區域位於高明河和西安河交匯處的沿岸,是高明區重點保護的水源區域。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該養殖場在禁養區域內,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和使用。

從2018年開始,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高明分局工作人員就多次到該養殖戶的養殖場進行執法檢查,並告知他們應停止養殖。但養殖戶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19年1月7日向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提起上訴。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結果。但該養殖戶仍然我行我素,繼續養殖,未停止違法行爲。

法院執行

高明法院執行局在立案後第二天即2019年11月7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位於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塘南村委會俊洲村的養殖場立即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隨後,高明法院承辦法官到現場進行實地勘察,發現養殖場的規模非但沒有減少,反而有繼續擴大的態勢。

承辦法官耐心對被執行人明理析法,但被執行人嚴某霞態度惡劣,拒不整改,於是高明法院決定對其採取拘留措施。在拘留之後的第三天,嚴某霞認識到了錯誤並向法院提交了書面承諾書,承諾不再在該區域進行養殖,高明法院經審查同意提前釋放嚴某霞,並給予其七天時間自行清理。

11月21日,該養殖區域內的畜禽已經由被執行人自行處理完畢,執行情況達到了預期效果。11月25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高明分局向高明法院提交了結案申請書,該案圓滿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環境保護,案涉區域是高明區重點保護的水源區域。立案後,法院迅速出擊,強力執行,被執行人解拘後自行清理了養殖場。該片區的其他養殖戶,懾於法律的威力,紛紛向高明法院表示自行處理養殖的禽畜。

短短20天,本案就執結完畢,通過威懾效應,周邊的養殖戶也自行處理其養殖場,迅速完成了該區域的養殖場清理工作,獲得了申請執行人的稱讚。此案處理難度大、範圍廣、人數多,但執行迅速給力,很好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有力維護了高明區的生態環境,爲高明區鄉村振興建設提供了堅強保障。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禁養區的設定是政府根據環境保護或者耕地紅線等規定確定,禁養區域內不得用於養殖,未經批准的建築物、構築物將依法被拆除。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採取司法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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