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的性生活不融洽,一方可以起诉法院离婚吗?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在2012年经介绍相识,并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孩子。

婚后张某和李某在一起共同生活时,由于感情上的不和,再加上李某患有男性疾病,但他不接受积极治疗。双方感情破裂,张某从2012年10月26日开始与李某分居。直到2013年7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张某主张李某患有性功能障碍,但他并不积极治疗,从而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张某还提供了李某在2012年10月23日去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以及一张中药药费收费单据。问诊病例中主诉病因为:阳痿早泄,费用收据中的医疗保险账户的账户名称为李某。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在2012年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登记结婚。两人之间的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仅仅在一起生活了一个月,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并一直分居到现在,他们没有牢固的夫妻感情。张某与李某离婚,理由是李某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一起生活。应该看做是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故而依法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他主张一审法院以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而视为自己和张某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事实认定错误。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的证据是诊所主观诊断证明,该诊断证明的真实性不可知,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以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重审。

张某则辩称,李某阳痿早泄是自己陪同他一起去医院诊断的,并且诊断后没有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

李某提交了一份2014年1月在医院做的身体检查,证明自己身体健康一切正常。张某辩称李某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这只能证明其精液正常,不能证明李某的性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和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和张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实践短暂,并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在一审中在法院合法传唤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到法庭参与庭审,只是让他的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该看做是李某放弃了诉讼权利。张某和李某结婚时间不长就已经分居,并且在分居后很长时间都不联络,夫妻感情确认已经破裂,一审判决准许他们离婚并无不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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