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的性生活不融洽,一方可以起訴法院離婚嗎?案件詳情

原告張某和被告李某在2012年經介紹相識,並迅速建立了戀愛關係,同年9月兩人登記結婚。結婚後,兩人一直沒有孩子。

婚後張某和李某在一起共同生活時,由於感情上的不和,再加上李某患有男性疾病,但他不接受積極治療。雙方感情破裂,張某從2012年10月26日開始與李某分居。直到2013年7月8日,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

張某主張李某患有性功能障礙,但他並不積極治療,從而導致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張某還提供了李某在2012年10月23日去醫院就診的門診病歷以及一張中藥藥費收費單據。問診病例中主訴病因爲:陽痿早泄,費用收據中的醫療保險賬戶的賬戶名稱爲李某。

一審法院認爲,張某與李某在2012年建立了戀愛關係,同年9月登記結婚。兩人之間的婚前感情一般。婚後僅僅在一起生活了一個月,雙方就產生了矛盾,並一直分居到現在,他們沒有牢固的夫妻感情。張某與李某離婚,理由是李某患有性功能障礙,無法一起生活。應該看做是雙方之間的夫妻關係確實已經破裂,故而依法准許原告的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並上訴,他主張一審法院以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礙而視爲自己和張某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事實認定錯誤。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礙的證據是診所主觀診斷證明,該診斷證明的真實性不可知,另外陽痿早泄並不是不可以治癒的疾病,不能等同於性功能障礙。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者重審。

張某則辯稱,李某陽痿早泄是自己陪同他一起去醫院診斷的,並且診斷後沒有治療過,其沒有治療的證據,最終也沒有治癒。

李某提交了一份2014年1月在醫院做的身體檢查,證明自己身體健康一切正常。張某辯稱李某提交的檢查是精液動態分析,這隻能證明其精液正常,不能證明李某的性功能正常。二審法院查明其他事實和一審一致。

二審法院認爲,李某和張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後共同生活實踐短暫,並沒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提起離婚訴訟,李某在一審中在法院合法傳喚後,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沒有到法庭參與庭審,只是讓他的父母到法院說明情況,應該看做是李某放棄了訴訟權利。張某和李某結婚時間不長就已經分居,並且在分居後很長時間都不聯絡,夫妻感情確認已經破裂,一審判決准許他們離婚並無不妥。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文章來源:裁判文書網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