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遇到交警執法檢查

該怎麼辦呢?

很多人會說,這還用問

當然是配合交警的檢查了

但是,有的人偏偏不這麼做

強行闖卡

最後......

現場回放

2020年10月15日

20時許,西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巡查中隊在城區北大街設卡開展酒醉駕重點違法查處行動時,一輛白色越野車由北向南駛來,看見前方有執勤交警時打算調頭逃跑,現場執勤交警立即上前示意該車靠停接受檢查。

此時,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發生了:當交警示意駕駛人需要做呼氣式酒精測試時,越野車突然加速調頭,猝不及防的交警手臂被車門卡住,車輛拖行約十多米遠才被趕來支援的民警合力攔停。

經對駕駛人馬某進行抽血檢測,其血液內乙醇含量爲116.2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目前

馬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

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竟妄想衝卡躲避檢查

你以爲躲過一時就能躲過一世了?

再來看看“最高法”是

怎麼認定闖卡這種行爲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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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爲逃避檢查 駕駛人無證駕駛摩托車衝撞交警

根據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1)鼓刑初字第254號:

2011年6月12日14時許,駕駛人蔡某某無證駕駛無牌照的踏板摩托車遇交警例行檢查。爲躲避檢查,蔡某某在道路上來回折返三次。最終當交警馬某某再次對其進行攔截時,蔡某某加大油門向馬某某方向衝去,馬某某避讓不及,右外腳踝處被撞骨折,蔡某某駕車逃離現場。

2011年6月23日,蔡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次月8日被逮捕,羈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法院一審判決:肇事者犯妨害公務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根據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1)鼓刑初字第254號:

2011年11月11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肇事者蔡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向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爲蔡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馬某某以被告蔡某某的犯罪行爲給其造成傷害爲由,要求蔡某某賠償191620.61元。

2011年11月25日,經過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根據蔡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蔡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判決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43018.61元。

蔡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法複查:肇事者行爲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蔡某某對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申訴,均被駁回,包括最高法也駁回了蔡某某的申訴。

2012年2月21日至2013年12月13日期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均駁回了蔡某某的上訴、申訴。

2017年1月11日,蔡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請求對案件啓動再審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查,認爲蔡某某的行爲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原審法院認定其犯妨害公務罪並無不當,對蔡某某的申訴予以駁回。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7)最高法刑申60號,其中有兩點非常值得關注:

一是:針對被告人提出的“原判列舉的部分言詞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認定蔡某某直接衝撞交警”的申訴,最高法明確回覆:“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蔡某某加大油門逃避檢查可以認定爲阻礙執行公務的暴力方法,就能認定爲妨害公務罪。原判列舉的各項證據對蔡某某明知交警執法卻拒不配合,反而加速駕車強行突破這一事實並無矛盾。馬某某是被直接撞倒還是在蔡某某逃離時被帶倒,並不影響行爲性質的認定。”

分析:實際上,這條意見給車輛闖卡行爲進行了明確定性,在實際中,只要駕駛人在方法上有“加大油門”的行爲,就可以被認定爲阻礙執行公務的“暴力方法”,構成妨害公務罪,這也體現了妨害公務罪立法的初衷。任何闖卡車輛,即使事後被查獲時酒駕等違法證據已經不存在了,但是更嚴重的妨害公務罪在等着駕駛人。駕駛人遇到交警例行檢查,停車積極配合檢查纔是唯一明智的選擇,而闖卡必將受到法律制裁。每位駕駛人都應該樹立積極配合國家公務人員檢查的觀念,當社會普遍達成共識後,哪個駕駛人還敢闖卡?哪裏還會發生交警被撞傷亡、駕駛人鋃鐺入獄的慘劇?

二是:針對被告人提出的“蔡某某的行爲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其闖卡逃逸行爲不屬於妨害公務罪的暴力、威脅方法,馬某某及其同事執法不屬於依法執行公務。”的申訴,最高法明確回覆:“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行爲,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蔡某某爲逃避交警檢查,多次折返。面對交警馬某某的攔截,加大油門朝馬某某方向逃離致其受傷,其行爲具有暴力性、危險性,符合妨害公務罪的特徵。蔡某某駕駛無牌摩托車,屬交通違法行爲,馬某某等人攔截是交警依法執行職務,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你(被告人)列舉的相關規定旨在提醒交警執法時注意安全防護,不足以判定本案交警執法行爲違法。因此,蔡某某的行爲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原審法院認定其犯妨害公務罪並無不當。”

分析:駕駛人通常會拿出“公安部規定交警不能追車”等說辭來辯解自身無罪,而認爲交警不是依法執行公務,這是司法實踐中常出現的情況,而這次最高法給出了明確態度,不能追車的規定是爲了提醒交警注意安全,不足以影響交警履行職責制止犯罪行爲的合法性;而且,該規定僅爲內部工作標準,即使存在與法律相沖突之處,當然應以法律爲準。那些拿“交警不能追車”的規定來辯解的人是徒勞。

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7)最高法刑申60號爲基層法院判決相關類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實際的審判中,如果駕駛人在主觀上存在加大油門逃避檢查的行爲,就可以認定爲阻礙執行公務的暴力方法,就能認定爲妨害公務罪。同時也給廣大駕駛人提出了重要警示,路遇交警例行檢查,要積極配合,切勿闖卡、衝撞執法人員,否則就是犯罪,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今年年初,我國多地發生一線公安民警和輔警正常執法執勤遭遇暴力抗法甚至辱罵毆打的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視,要求各地公安機關依法打擊暴力襲警、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嚴肅追究襲警辱警人員的法律責任。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蔡某某申訴的駁回通知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17)最高法刑申60號

面對交警執法一定要配合

暴力抗法、阻礙執法只會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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