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每月加班100小時以上,高強度工作導致身體不適,在家中猝死,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嗎?

如果是在工作崗位發生意外,無疑可以認定爲工傷,單位自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家中猝死,就要考慮另外一個因素了,是否由過度加班引起的

世界衛生組織對猝死的定義爲“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

就是說,猝死是源於患者身體內部原因,但長時間內工作內容多、工作強度高、工作壓力大、不健康的生活作息也會有損身體健康。

所以加班過多不是導致猝死的直接原因,雖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單位安排超長的加班時間,也是誘因之一。

那如果是員工主動申請的加班呢?單位是否還有責任?肯定還是有的,畢竟單位違反勞動法中的工作時間規定。

具體應該承擔多少賠償責任呢?來看看法院的判定。

主動申請加班月100小時以上,身體崩潰單位有責任嗎?

李某2015年進入某電子廠,崗位爲一線操作工,上班時間爲每天8小時,上六休一。

工廠不強制要求員工加班,員工想多掙錢加班需要向廠裏申請。

李某剛進廠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上班和休息,一段時間後發覺不加班工資太低了,身邊其他申請加班的工友的工資要高很多,於是他也向廠裏申請加班。

剛開始只是申請工作日多加兩個小時班,後面又申請週末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最後連每天的用餐時間也申請加班,每個月的加班時間超過100小時。

這樣高強度無休的工作,幾年下來李某的身體逐漸感覺到不適,但李某並沒有重視。

2019年11月某日,李某照常於早上8點上班,其申請了用餐時間加班2小時以及下班後加班2小時,均獲得了單位的批准。李某下班回到家洗漱後便平躺着休息,期間一直玩手機到11點左右。

當天凌晨,李某感覺到身體不適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於當日凌晨死亡。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中“死亡原因”一欄中載明爲“猝死”。

事後,李某的親屬以電子廠長期安排李某超負荷工作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因爲無法確定加班和李某猝死是否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係,且加班是由李某自行申請的,但電子廠批准李某加班申請的時間遠超法律規定範圍,應認定電子廠存在侵權行爲,且主觀上存有過錯。

存在很大爭議,最後法院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電子廠對李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勞動法律對工作時間的規定?

根據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承擔20%的賠償責任有多少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乘以6個月。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八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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