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高空拋物案件在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不同於其他案件的是,本案件被告人並沒有造成人員傷害。

2019年12月18日下午三點多,在海淀區和韻家園的小廣場上,從天而降的啤酒瓶,摔碎在地上,玻璃殘渣四散開來,將幾位正在聊天的老人嚇了一跳。萬幸的是,沒有人員受傷。

對此,案發現場居民議論紛紛。有人認爲雖然行爲危險,但是扔瓶子的人沒有違法。也有人認爲,只要是高空拋物,就是違法了。

2020年10月13日,彭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訴。彭某35歲,住在小廣場後邊一棟樓上。這兩個啤酒瓶是彭某從5樓扔下來的。

彭某認爲,扔瓶子是想提醒廣場上的人降低音量,並不是真的要傷害對方,沒有犯罪的故意,彭某的辯護人也爲彭某進行了無罪辯護。

高空拋物,沒人受傷,就不構成犯罪嗎?檢察官是依據什麼認定彭某的行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檢察官認爲,彭某在下午三點,向有十多名老人、孩子玩耍的小廣場扔啤酒瓶是非常危險的。彭某明知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仍舊向樓下拋擲酒瓶,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對此理論,被告人的辯護人辯解稱,本案不存在不特定的多數人。本案彭某所扔酒瓶的對象是特定的,就是樓下的那幾個人。彭某並不是沒看見他們,他是看見下面的人往空地上扔的。所以對要扔哪些人,哪些人旁邊的空地,彭某是非常清楚的。

開庭當天,法官沒有就本案做出判決。我們將繼續關注本件的判決結果。

高空拋物,被稱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高空拋物致死致傷的事件頻頻發生。爲了遏制高空拋物, 2019年10月,最高院發佈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中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高空拋物不是玩笑,高空上的隨手一拋,拋下去的可能是一個酒瓶、一袋垃圾,毀掉的可能是自己和別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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