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九江市修水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畜牧水产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在修水源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程坊水库,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王某群、王某家、古某贵进行鱼类增殖放流、修复生态活动,共放流四大家鱼鱼苗6000余尾。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群、王某家、古某贵使用捕鱼机、电瓶、电鱼器等电鱼工具,先后2次在程坊水库属于修水源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水域(禁渔区)电鱼,每次捕获10余斤杂鱼。
同年4月29日晚,三被告人再次使用电鱼工具在上述水域电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除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群、王某家、古某贵三人刑事责任外,修水县检察院还对王某群、王某家、古某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月20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王某家、古某贵被判处刑罚外,还需承担渔业生态修复费用6000元,以修复涉案水域渔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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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鱼苗现场
放流鱼苗现场
放流鱼苗回游

今年以来,修水县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相关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资金共计35100元。

修检君说法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捕捞行为,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生物死亡或者受损,即使侥幸逃脱的鱼类也会因经受高压电击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同样,采用不符合规定的渔网捕鱼对水环境生态多样性的破坏极大,恢复周期长,极大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采用非法手段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修水检察

【来源:江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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