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赤峰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在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治理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21时45分,执勤交警在红山区新华大桥执勤过程中,查获一辆车牌号为蒙DVGM1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执勤交警通过对驾驶员代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7mg/100ml,随即,执勤交警依法将驾驶员口头传唤至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代某在2019年11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曾被交警支队一大队处罚,代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代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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