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第一責任

增設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後的強制報告制度

創設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

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

10月17日下午,經過三次審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大修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兩章,條文從72條增加到132條。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梳理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的66個要點↓

總則

要點1:新增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

要點2:強化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第一責任。

要點3:明確國家採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要點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承擔。

要點5:增設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後的強制報告制度。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要點6:國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

庭保護

要點7:細化了家庭監護職責,具體列舉監護應當做的10類行爲,包括:爲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照顧;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等。

要點8:具體列舉監護的11類禁止性行爲,包括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

要點9:加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監護職責。應當爲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採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

要點10:增加監護人的報告義務。

要點11: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週歲或者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不得使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要點12: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羣體的監護缺失問題,完善了委託照護制度。明確委託照護“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代爲照護”,“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並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週聯繫和交流一次”。

要點13: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要點14: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學校保護

要點15:完善學校、幼兒園的教育、保育職責。學校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

要點16: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返復學。

要點17: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珍惜糧食、文明飲食等宣傳教育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浪費可恥、節約爲榮的意識,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習慣。

要點18: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要點19:規定校園安全的保障制度以及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

要點20: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要點21: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蔘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要點22:增加學生欺凌的防控與處置措施。對嚴重的欺凌行爲,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要點23: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爲,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要點24: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託管機構等應當參照學校保護一章有關規定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社會保護

要點25:增加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的保護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發現被委託人缺乏照護能力、怠於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要點26: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範圍。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要點27: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旅遊景區景點等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臺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檯等衛生設施。

要點28: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照顧或者優惠。

要點29: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爲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採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要點30:對淨化社會環境提出更高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佈、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要點31: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商業廣告。

要點32: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並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要點33: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置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

要點34: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要點35: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菸、飲酒。

要點36: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要點37: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要點38:創設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爲記錄的,不得錄用。

網絡保護

要點39: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要點40: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部門根據保護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信息的種類、範圍和判斷標準。

要點41: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教育引導。

要點4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爲。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要點43: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要點44: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

要點45: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適齡提示,並採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

要點46: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要點47: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

要點48: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爲,防止信息擴散。

要點49: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和信息加強管理,發現違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爲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等。

要點50: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預防沉迷網絡、制止網絡欺凌等義務的,規定了相應處罰。

政府保護

要點51:細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

要點52: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要點53: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

要點54:對國家監護制度作出詳細規定。明確應當由民政部門臨時監護的七種情形,包括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年成人監護缺失;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侵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等。

要點55:臨時監護期間,經民政部門評估,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

要點56:明確應當由民政部門長期監護的五種情形,包括查明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等。

要點57: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後,可以依法將其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收養關係成立後,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係終止。

要點5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未年成人保護熱線。

要點59: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司法保護

要點60: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

要點61: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爲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要點62: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依法進行監督。

要點63:設立檢察機關代爲行使訴訟權利制度。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爲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要點6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要點65: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必須出庭的,應當採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和心理干預等保護措施。

要點6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嚴重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儘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是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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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西寧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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