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立法充分回應了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關切,尤其在網絡保護領域夯實了監護人作爲核心責任人的地位,賦予監護人多種手段保護未成年人的上網安全。

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最核心的角色。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中最關鍵也是影響最深遠的因素。從情感上來說,未成年人最值得信賴和依靠的是監護人,監護人對其興趣愛好的引導、身心健康的照顧都是其他角色無法替代的。從法律責任來說,民法典》規定了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責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無論是情感上還是法律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具體到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領域,未成年人獲得上網渠道和工具最直接的來源是監護人,未成年人上網的場所主要也由監護人提供,因此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是最爲關鍵的角色,是幫助引導未成年人科學、合理地使用網絡的最核心力量。

監護人是未成年人使用網絡過程中最重要的守門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的上網環境需要國家、社會、服務提供商、學校等共同來營造。但是這些主體都只能提供輔助性的措施和客觀的條件。從主觀上,未成年人更需要監護人的督促。例如國家網信辦指導網絡視頻和直播平臺上線“青少年模式”,不僅需要平臺切實履行相關責任,還需監護人督促未成年人在上網時採用相應的模式。又如,雖然監管部門要求各大網絡平臺對未成年人實行實名認證,但未成年人仍然可以借用監護人的賬號進行登錄,對於這類情況,更應該從監護人環節來進行管理,避免出現漏洞。

《未成年人保護法》賦予監護人多種網絡保護手段,夯實監護人監護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條明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

具體來看,監護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履行保護未成年人上網安全的監護責任。

一是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提升網絡素養。監護人首先自身要提升網絡素養,纔能有效指導和監護未成年人安全上網。《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第71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爲,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爲的引導和監督”。立法關於網絡素養的規定也與國際經驗接軌,根據2020年5月OECD發佈的關於兒童在線保護的報告,目前許多發達國家也在積極開展“數字掃盲”計劃,幫助監護人和學生提升網絡素養。

二是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行爲習慣。教育包含安全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等方面。教育和管理不僅包含要主動開展相關的行爲教育,還包括不得被動放任未成年人形成的不良習慣。《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規定,監護人要“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和違法犯罪行爲”。《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不得“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三是主動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和選擇適用未成年人的信息服務模式。網絡內容紛繁複雜,尤其在普適性的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中,可能會出現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內容。鑑於此,有必要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以及在未成年人使用的移動應用程序中選擇適用於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雖然相關企業可以提供相應技術手段,但是最重要的一環還在於監護人的監督和執行。

四是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不當使用甚至泄露會帶來安全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2條賦予監護人知情同意權,還有權要求服務提供商更正、刪除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由此,對於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監護人擁有一個全週期的管理權限。

五是管理未成年人的網絡使用時間。目前不少網絡平臺都上線了“青少年模式”,實施必要的“防沉迷舉措”。《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保護”專章更是明確了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時間管理、權限管理等功能。但對於這些措施,監護人引導和監督作用尤爲重要。對此,《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1條規定監護人要“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六是對網絡欺凌行爲要求服務提供商採取必要措施。網絡欺凌對未成年人身心傷害巨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7條授權監護人可以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等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爲。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未成年人需要政府、社會、學校、家庭共同的關愛。其中家庭的責任是核心,《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確立監護人首要責任的同時,也規定其他主體要爲其提供配合手段。

加強未成年人的教育,提升網絡素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4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給未成年人和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8條規定,“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採取技術手段保障未成年人上網安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相關主體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實施防沉迷措施和實名認證等提出了明確要求,配合監護人共同履行安全保護職責。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出臺爲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的上網環境需要整個社會大家庭的助力,更需要監護人的細心呵護。監護人應切實履行好法律責任和義務,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網絡使用行爲,與政府、學校、社會、企業等多方一道攜手爲未成年人營造清朗、文明、充滿正能量的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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