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指房屋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農村地區不徵收該稅種,”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徵稅範圍解釋規定的通知》中再次明確規定:“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下面由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劉某準備在自家宅基地拆舊建新,依法辦理了建房手續後,隨即便開始動工建房,新房建成後,當地鎮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就上門給劉某發出繳納房產稅的通知書,劉某對此感到很疑惑,詢問了好多村民,從沒聽說過蓋房要交房產稅的,那村民建房也從未交過這種稅,雖然如此,牛某還是按稅務部門的要求繳納了1200元的房產稅。

後劉某到鄉里的法律服務中心諮詢此事,人員告訴他,農民蓋房不需要繳納房產稅,稅務部門的做法是錯誤的,隨後,劉某按照工作人員的建議,向縣商務局申請了行政複議,縣稅務局經調查後作出複議決定:“鎮稅務部門向劉某收取房產稅的行爲違反了《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責令其撤銷違法徵稅行爲,將非法收取的1200元返還劉某。”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劉某利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房產稅的徵收範圍爲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農村村民自建的住房屬於農村,房屋不在徵稅範圍之內。農民對此不需繳納房產稅,因此,政稅務部門對劉某的房屋徵收房產稅,屬於違反法律規定擅自開徵的行爲。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在本案中劉某在繳納了稅款之後,再向縣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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