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聲,醫院不得拖欠經銷商貨款。

1、嚴查惡意拖欠貨款

10月24日,據國務院官網消息,國家多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改革發展與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國總工會,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需要貫徹執行。

其中,第18項內容顯示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加快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制度以及監督評價機制。要對惡意拖欠、變相拖欠等行爲開展專項督查,通報一批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的典型案例,督促拖欠主體限期清償拖欠賬款。

據賽柏藍器械瞭解,大部分企業都有未回款的情況出現,在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中小企業居多。

國務院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中指出,自2020年9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全國將統一規範結算模式

10月中旬,據國家醫保局官網消息,針對“醫院結算貨款”的提案,國家醫保局同藥監局、財政部、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進行認真研究,將建立全國統一規範的結算模式和運行機制。

內容指出,各地需要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明確要求,“規範藥品貨款支付。醫院應將藥品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中指出,“醫療機構作爲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隨着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的制度化、常態化,對於提升藥品貨款支付效率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

同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支付醫保基金的醫保經辦機構負責人和不按時支付藥品貨款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定期在全省範圍內通報批評。

2019年12月,國家工信部發布《公開徵求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同樣明確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濫用其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

大型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全國各省必須保證回款速度

據賽柏藍器械觀察,今年《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再次明確提出,“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爲解決醫療機構拖欠藥款的問題提供了基本遵循。國家醫保局指出“保證及時回款”是降低企業成本,從而降低藥價的重要因素,各部門均高度重視,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省份要相繼出臺了落實政策的相關細化規定,不斷加大對醫療機構貨款結算的監督力度,有效保證回款速度。

同時明確,醫保部門向醫療機構預付藥款。《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發〔2019〕18號)中明確要求“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

醫保經辦機構在試點工作正式啓動前,按照不低於專項採購預算的30%提前預付醫療機構,並要求醫療機構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財務成本”。

鼓勵醫保經辦或採購機構與企業直接結算或預付藥款。國家醫保局指出,從“4+7”試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4+7”試點中選產品的30天結清率達到了90%以上,醫療機構拖欠藥款的問題得到有效緩解。

其中,上海、瀋陽、大連、成都由醫保部門預付貨款給生產或者配送企業,廈門由醫保部門與配送企業直接結算,其餘6個試點城市醫保基金向醫療機構預付貨款。大部分試點城市預付貨款比例達到50%,個別達到60%。

國家醫保局指出,下一步將積極落實現有文件政策要求,不斷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工作。擬對定點醫藥機構的考覈評價中,逐步將定點醫藥機構按時結算藥款率等指標納入考覈評價範圍。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要求醫療機構加強自律,及時結算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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