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王菲帶着《傳奇》登上了春晚的舞臺。可是,很少有人知道,三年後卻被人告了。有人站出來說這首歌沒有經過版權人同意就拿出來唱,這需要賠償350萬!說句實在話,大部分人都認爲這首《傳奇》是王菲的歌,畢竟是她唱火的。也有很少一部人知道這是李健的歌,不過,站出來要賠償的卻不是李健。

李健這些年憑藉《我是歌手》和《中國好聲音》收穫了不小的名氣,早已不是剛出道時候的他了,他也犯不着爲了幾百萬而得罪王菲。因此,李健自己的歌給王菲來唱完全沒有意見。他反而覺得這是一件好事,有越來越多的人唱他寫的歌,才能證明自己的價值。但問題就在,這首歌也不屬於他,而是屬於一個公司的。

鬧出這個賠償的也是這個公司的負責人。李健在2008年就把《傳奇》這首歌賣給了一個文化公司的老朋友。那時候他缺錢啊,他既沒和孫儷一起在春晚合唱《風吹麥浪》,也沒有被《我是歌手》邀請,還處於一個低迷和需要資金的時期。他寫過的歌那麼多,自己也沒想到有一天會被王菲唱紅。

當鬧出這個鬧劇的時候,李健是沒有發言權的。在情理上他支持王菲,但在規矩上,他沒有了發言權。他說:《傳奇》的確是我寫的,但我也沒拿過什麼錢,卡拉OK分給我300多塊錢,我也沒去領。身爲一個歌手,對於版權我是無所謂的,我的《傳奇》有那麼多的翻唱版本,也沒有人給我打電話跟我說一聲。

版權這個東西,還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作者如果沒有意見,那就可以被別人拿來用。那個突然跑出來告人的,真的是沒見過錢或者說急需被別人關注。可是結果呢?只拿到了2000多塊錢的賠償,還落了一個被人討厭的地步。本來就不是自己的東西,怎麼會有臉去要版權的呢?這是誰也沒想到的。

不過,雖然李健對於這件事並不在乎,但是爲了流行音樂的良性發展,關於版權收費這一塊還是應該倡導的。就像我們現在在各大APP聽個歌,大部分的歌曲都收費了,能完全免費的少之又少,這筆錢到哪去了?應該給了發行方和作者,連APP都收費了,原創歌手更應該保護自己,不然這錢被誰賺去了都不好說。

再舉個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例子,物業收取的停車費、車位費,小區裏面沒有任何一塊地屬於物業的,全是業主花錢買的,物業卻可以從裏面獲利,其實他們只有一個看不見的管理費是屬於他們的。這跟前面說的這個告人的公司一樣,不是他們寫的歌,他們只是一個管理人,卻擁有着原創作者的權力去告人。

不管怎樣,《傳奇》這首歌是被王菲唱紅的,大部分的人還是隻認王菲的《傳奇》。一個好的作品,能夠得到大家的認可並傳唱下去,這就是成功的。至於那些版權,賠償,都是一些無關緊要的事,如果不涉及到金錢,誰又會去爭來爭去。說白了,還是錢鬧的,大家可以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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