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饮酒后操作机械导致右上肢损伤,因构成十级伤残而起诉雇主,那么谁应该为此负责?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法院认为该工人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未做到安全操作,最终判定其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

酒后操作打包机,右臂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的生意是收购句容某物流公司生产后废纸包装材料,在该公司厂区内将收购的废纸包装材料打包后再出售。2019年11月,张某雇佣原告刘某为其工作,当年12月7日下午,刘某在酒后操作打包机时,因操作不慎受伤。

据介绍,当天中午因亲戚到访,刘某喝了白酒,但他自认为微醺不影响工作,于是继续操作打包机作业,因使用不当致右上肢损伤。

受伤后,刘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6天,共计产生医疗费10万余元,其中张某支付9.6万余元,另有1.3万余元张某转账给了刘某。对于后续赔偿问题,两人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6月11日,刘某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刘某右上肢损伤后遗留右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750元。

判决:未注意自身安全自担四成责任

句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刘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情况,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在饮酒后从事机械作业,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没有做到安全操作,对自身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确定被告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自担40%的责任。

对于刘某要求该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经法院审核,确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酌定等共计22万余元。此款项被告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万余元,扣除已经给付的,还应当给付2.4万余元。

通讯员沈高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苏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