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飲酒後操作機械導致右上肢損傷,因構成十級傷殘而起訴僱主,那麼誰應該爲此負責?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身體權糾紛,法院認爲該工人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未做到安全操作,最終判定其對自身損害承擔40%的責任。

酒後操作打包機,右臂構成十級傷殘

張某的生意是收購句容某物流公司生產後廢紙包裝材料,在該公司廠區內將收購的廢紙包裝材料打包後再出售。2019年11月,張某僱傭原告劉某爲其工作,當年12月7日下午,劉某在酒後操作打包機時,因操作不慎受傷。

據介紹,當天中午因親戚到訪,劉某喝了白酒,但他自認爲微醺不影響工作,於是繼續操作打包機作業,因使用不當致右上肢損傷。

受傷後,劉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26天,共計產生醫療費10萬餘元,其中張某支付9.6萬餘元,另有1.3萬餘元張某轉賬給了劉某。對於後續賠償問題,兩人未達成一致意見,今年6月11日,劉某訴至句容市人民法院。

審理中,經法院委託,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爲被鑑定人劉某右上肢損傷後遺留右腕關節功能部分喪失,構成十級傷殘。其誤工期爲180日、營養期爲90日、護理期爲60日,原告支付鑑定費2750元。

判決:未注意自身安全自擔四成責任

句容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張某與劉某之間形成僱傭關係,劉某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張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情況,法院認爲原告劉某在飲酒後從事機械作業,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沒有做到安全操作,對自身受傷應承擔一定責任。據此,法院確定被告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劉某自擔40%的責任。

對於劉某要求該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爲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經法院審覈,確定原告的損失爲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酌定等共計22萬餘元。此款項被告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13萬餘元,扣除已經給付的,還應當給付2.4萬餘元。

通訊員沈高軒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萬承源

校對蘇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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