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軍路-仕友

老A,是一名西藏軍人,城鎮戶口,2019年底退役。

他發現,在結算的時候比同年的農村戶口的人要少30萬左右,經財務部門解釋,這筆錢叫回鄉生產補助費。

對此,他十分不解:爲什麼現在地方上都“城鄉一體化”了,並且回來後城市和農村戶口都是同等待遇,城鎮戶口的就沒有回鄉生產補助費用呢?

對於老A的問題,從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後,不少退役士兵,特別是城鎮戶籍的退役士兵,關注度很高,也有些意見。

下士小C和小B,同在一座縣級城市,也是同一批入伍的,退役時軍銜工資檔次都 是4檔。城鎮籍復員的小C發現,自己的退役費要比復員回農村的小B少領回鄉生產補助費1.3萬元。

上士老D和老Z,同在一個省份,且同時入伍,入伍後分在同一個連隊,退役時老D與老Z都選擇了復員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

但由於老D屬於是回農村安置,而老Z是城鎮戶口且在省會城市,退役費結算時,老D在部隊領取的退役費比老Z多拿約6.5萬。

經對比,老Z復員到大中城市,其安家補助費爲24415元,且無回鄉生產補助費。

而老D是農村戶口入伍且回農村安置,其安家補助費爲41120元,回鄉生產補助費48188元,故產生差額。

軍官在此不舉例了,因其復員到農村的軍隊幹部,條件是比較苛刻的,後文有解。

幹部、士官作復員安置的,其復員費費結算項目中,就包括回鄉生產補助費。

回鄉生產補助費標準,按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基數計算,其中:軍齡爲1至6個月的零月,減半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的按週年計算。

回鄉生產補助費是一項發給復員回鄉參加農業生產人員的費用,回城鎮或由部隊聯繫安排在城鎮工作的人員一律不發。

對於復員軍官、士官發放回鄉生產補助對象審定要求,需要同時具備兩個基本條件:

一是入伍時爲農村戶口,士兵非異地入伍的情形;二是以復員(軍官)或自主就業(士官)方式退出現役,且回農村安置。

爲什麼說軍隊幹部要求嚴格,首先要回農村安置的軍隊幹部自己要是從農村入伍,符合條件的由軍官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入檔,且配偶和子女都在農村的方可批准。

如果非農村入伍的軍官,或是農村入伍且本人申請自願復員到農村安置的軍官,但其配偶仍留在城市不隨同前往的,此種情況原則上不予批准。

爲什麼有復員回鄉生產補助費這項呢?

這筆補助費發放已經數十年的歷史了,最初制定這項標準的時代背景和社會環境,是國家鼓勵城市人口下鄉參加農業生產。

另外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出臺前,國家對復員回城鎮的退役士兵,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是由國家統一安置就業。

譬如《退役義務兵安置條例》明確,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明確,復員的城鎮士官參照城鎮義務兵安置。

而農村籍退役士兵無法享受到城鎮士兵的待遇,他們退役復員後回到農村鄉下,在生產、生活上會面臨諸多困難,故而國家建立了發放復員回鄉生產補助費的規定。

給農村籍復員軍官、士官發放回鄉生產補助費,既是解決回鄉從事生產勞動復退軍人的補償,也是體現安置公平的時代產物。

隨着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改革調整,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出臺施行,標誌着退役士兵城鄉一體化安置政策正式落地。

政策出臺後,以往區別城鎮、農村戶口,差異化優待安置的弊端得到糾正,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戶口,只要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時就可以選擇安排工作。

不區分城鄉戶籍,統一安置標準和條件,體現了安置政策的公平、公正。

但是,在現行的復員回鄉生產補助費發放的規定上,並未作任何修改,故而農村籍復員的士官,要比回城鎮復員士官多領取這一筆回鄉生產補助費。

如今,城市安置的復員士官,在就業時同樣要面臨重新就業的諸多困難,如爲找工作必須參加就業培訓、聯繫工作必須支出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而復員回鄉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對象,只是針復員回農村安置的退役軍官、士官,顯然對復員回城鎮安置的退役人員不公平。

於此,筆者對回鄉生產補助費發放作出調整的建議:

將復員軍官、士官的回鄉生產補助費,統一調整爲復員就業補助費,發放對象從原來的“復員回農村的人員”修改爲所有復員的軍官、士官。

如今,“城鄉一體化”安置政策,農村籍退役軍官、士官所經歷的再就業困難,城鎮退役軍官、士官同樣需要經歷,而復員軍人是不在國家安排工作保障範圍之內的,給他們發放復員就業補助費,有助於他們實現再就業。

退役軍人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他們將最寶貴的青春年華奉獻給國防和軍隊,退役時從經濟上得到補償,是他們應該享有的權利。

如果您也支持,請傳遞下去!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