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

您好,軍路!我是一名士官,身上患了兩種以上的慢性病,但既達不到評殘標準,也達不到病退標準,但我的病是實實在在存在的?像我這種情況,怎麼辦?退役後,國家能不能給一份保障?或者說我應該怎麼做,才能爲自己爭取到一份保障?謝謝。

答覆(本期由軍路微信值班編輯解答):

您好,戰友!對於您諮詢的問題,信息提供不是很全面,對此我們將幾種情況分別列舉一下,您可對照參考。

首先,不論是你是哪一級士官,或是以復員方式安置的,可以在部隊申請慢性病鑑定,經鑑定後可以領取一次性醫藥生活補助,其評定範圍及標準可以參照軍路往期的文章《身體患病的戰友,退伍時這些補助政策你要知道|軍路問答》。如果您是選擇轉業方式安置的士官,則無法申請這筆補助。

其次,如果您是初級士官,您可以在部隊申請慢性病鑑定的基礎上,留隊在部隊的原始病歷及就診記錄,回地方後申請辦理帶病回鄉生活補助,按照全國的基礎標準爲650元/月,同時享受地方出臺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優待。

再者,如果您是中級或以上士官,既不符合評殘,又不符合病退,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回地方後,及時接續社會保險,享受地方醫療保險待遇。

至於帶病回鄉,中級及以上士官是無法申請的,這在帶病回鄉政策中有過規範,限回鄉安置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目前的政策上,對於不符合評殘和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的中級以上士官,並有專門的優撫保障政策,可以選擇安排工作,享受職工保險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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