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统筹 张喜斌】10月27日,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告诉大白新闻,他已经收到河北省滦州市法院赔偿的国家赔偿金675690.17元,下一步,他将继续控告相关工作人员制造冤案的违法行为,决心追责到底。

值得注意的是,因不服唐山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李志敏已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2020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2020)冀委赔监4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李志敏的申诉已被受理。

李志敏1966年6月生,河北唐山滦州市(原滦县)人,近年来频繁通过网络举报当地官员的各种违法违纪线索,并多次被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公开报道。由于有多名被举报官员得到处理,他成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网络红人”,也被媒体称为“举报红人”。

李志敏于2015年4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原河北省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原滦县检察院指控李志敏犯敲诈勒索罪、重婚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原滦县法院提起公诉。

原滦县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志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李志敏不服,提起上诉,唐山中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冀02刑终37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唐山中院于2017年7月17日将该案移交到河北省迁安市法院审理,迁安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判决,认定李志敏无罪,李当天被无罪释放,所扣押的财物也予以返还。

自2015年4月9日被原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释放,李志敏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552天。后来,李志敏向滦州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9年10月8日,滦州法院作出(2019)冀022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490338.88元(1552天X315.94元/天);赔偿李志敏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00元;赔偿李志敏扣押物品贬值损失人民币15610.00元;赔偿李志敏因终止保险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68341.29元;为李志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据统计,滦州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金额为674290.17元。

后李志敏不服滦州法院(2019)冀022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向唐山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20年8月7日,唐山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9)冀02委赔1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该决定书决定:一、维持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第(三)项;三、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李志敏扣押物品贬值损失人民币17010.00元。

据统计,唐山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金额为675690.17元,比滦州法院作出的674290.17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多了1400元(其中,赔偿李志敏扣押物品贬值损失由人民币15610.00元增加到了17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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