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統籌 張喜斌】10月27日,河北“舉報紅人”李志敏告訴大白新聞,他已經收到河北省灤州市法院賠償的國家賠償金675690.17元,下一步,他將繼續控告相關工作人員製造冤案的違法行爲,決心追責到底。

值得注意的是,因不服唐山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李志敏已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訴。2020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法院(2020)冀委賠監43號受理案件通知書顯示:李志敏的申訴已被受理。

李志敏1966年6月生,河北唐山灤州市(原灤縣)人,近年來頻繁通過網絡舉報當地官員的各種違法違紀線索,並多次被包括新華社在內的多家媒體公開報道。由於有多名被舉報官員得到處理,他成爲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網絡紅人”,也被媒體稱爲“舉報紅人”。

李志敏於2015年4月9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原河北省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執行逮捕,原灤縣檢察院指控李志敏犯敲詐勒索罪、重婚罪,於2015年11月24日向原灤縣法院提起公訴。

原灤縣法院於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灤刑初字第20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李志敏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李志敏不服,提起上訴,唐山中院於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冀02刑終374號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唐山中院於2017年7月17日將該案移交到河北省遷安市法院審理,遷安法院於2019年7月8日作出判決,認定李志敏無罪,李當天被無罪釋放,所扣押的財物也予以返還。

自2015年4月9日被原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釋放,李志敏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552天。後來,李志敏向灤州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019年10月8日,灤州法院作出(2019)冀0223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賠償李志敏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人民幣490338.88元(1552天X315.94元/天);賠償李志敏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0.00元;賠償李志敏扣押物品貶值損失人民幣15610.00元;賠償李志敏因終止保險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損失68341.29元;爲李志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禮道歉。據統計,灤州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金額爲674290.17元。

後李志敏不服灤州法院(2019)冀0223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向唐山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2020年8月7日,唐山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2019)冀02委賠1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

該決定書決定:一、維持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二、撤銷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第(三)項;三、賠償義務機關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支付賠償請求人李志敏扣押物品貶值損失人民幣17010.00元。

據統計,唐山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國家賠償金額爲675690.17元,比灤州法院作出的674290.17元的國家賠償決定多了1400元(其中,賠償李志敏扣押物品貶值損失由人民幣15610.00元增加到了17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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