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在桂林這酒店住三天37萬沒了!酒店方稱沒有過錯拒絕調解

謝先生在桂林水印長廊酒店交了37萬房費,約定在該酒店“紫雲居四居別墅”入住30天,雙方簽下合同。沒住幾天,謝先生因公幹退房離開桂林。謝先生返回桂林後想續住,酒店方卻將謝先生租的別墅預定給了其他人。協商無果後,謝先生撥打消費者協會求助,酒店方以“已履行完合同”爲由,拒絕調解。

當事人:酒店方不退錢也不參與協調

9月13日,謝先生在攜程旅行網找到“桂林水印長廊酒店”,到實地考察後,認爲環境符合自己的要求,當他準備在網上下單時,該酒店促銷員以保證房源和適當打折爲由,推薦謝先生與酒店直接簽訂住客合同。“因爲我入住的時間比較長,中間還有一個國慶假期,在網上預訂可能會有一些麻煩,而且酒店促銷員說只要在假期期間加點錢,就可以保證一直入住。於是,我在9月14日,一次性支付了一個月的房費37萬元和3萬元押金,租下該酒店‘紫雲居四居別墅’。約定從9月15日開始入住,於10月15日離店,共計31天30晚。”謝先生說。

9月17日,剛入住不到三天,謝先生接到單位的緊急電話,需要趕往外地開會。和酒店協商時,酒店答覆謝先生,“房款不能退,餘款只能留店消費,並且需在一年之內消費完。”

9月26日,謝先生計劃返回桂林,便聯繫“桂林水印長廊酒店”想繼續入住,可酒店方回覆,“只能入住9月份的最後4天,因爲國慶假期期間該別墅已有其他客人預定,並且假期期間房源緊張,無法進行調解。”

多次協商無果後,謝先生委託律師對此事進行處理。之後,謝先生的委託律師將事情投訴到“12315”平臺,該平臺委派靈川縣大圩鎮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協調。

10月9日,謝先生的委託律師與該所的工作人員一起到“桂林水印長廊酒店”進行協商,該酒店工作人員當時答覆,會在第二天拿出解決方案,形成報告上報大圩鎮市場監督管理所。

10月15日,謝先生的委託律師與大圩鎮市場監督管理所聯繫,工作人員回覆,酒店方已拒絕提供解決方案。

“在10月16日的時候,我們分別給涉事雙方發了《調解通知書》,希望雙方在10月20日到我們所裏進行現場調解。但是在當天上午,酒店方的人卻沒有來,電話溝通時,酒店方說他們沒有任何過錯,不參與調解。所以我們就按照規定,開具了《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靈川縣大圩鎮市場監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員說:“建議消費者走法律程序,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酒店方表示:“已履行完合同,沒必要再溝通”

10月21日,記者一行接到謝先生的委託律師的投訴後來到“桂林水印長廊酒店”。在大門口,委託律師撥通了酒店方處理此次事情的銷售部經理王某的電話,想再次和他進行協商。王某表示“要請示領導。”

不一會,王某回話:“領導說我們已履行完合同,沒有什麼必要再溝通了吧。因爲之前與客人溝通,他也沒有回覆,也沒有給我們任何的東西,那我們只能按照原合同來執行,我們也履行完合同的相關義務。 ”

隨後,記者一行說要對此事進行一個採訪,王某表示“如果需要採訪,要和酒店相關部門負責人預約。”

記者:“相關部門是什麼部門?”

王某:“法務或是行政。”

記者:“那麻煩你給個法務部門的聯繫方式吧。”

王某:“你們去查一下吧,我這裏沒有。你們是媒體,肯定有很多的渠道。你想去採訪酒店的誰,就去聯繫誰就行了。我只負責銷售部門,沒有權利接受採訪。”

記者:“那你們的法務部門在酒店的哪裏?我們自己去找吧。”

王某沉默了幾秒鐘之後說:“這個我真的不知道怎麼給你提供,而且我們酒店也有權利不接受採訪。”

隨後,記者一行到酒店大門出入口對保安說明採訪法務部門,保安以“沒有接到領導的通知”爲由,攔着不給進入。

涉事酒店大門口

律師說法

“即使我從9月27日開始入住,也是在合同範圍內,而且這個假期我交的房費還是加價了的,酒店方爲什麼還要預訂出去?王某在電話裏也說了‘只能按照原合同來執行’,那爲什麼不給我在國慶假期期間入住?而且,在9月26日與酒店方協商再次入住時,他們的工作人員明確回答‘因爲中途退房了,沒有計算房費,所以房間沒有保留’,爲什麼酒店方又說是‘已履行完合同’?”謝先生對酒店方的態度非常不滿,要求“桂林水印長廊酒店”退還已交的37萬房費。

桂林市獨秀律師所律師連忠認爲,在整個事件中,爭論點是“口頭協議”和“合同變更(或終止)”,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簽訂的入住合同則是唯一有效合同。

廣西嘉沁律師事務所劉芳芳律師表示,謝先生作爲合同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完全部合同義務,即支付完爲期一個月的房費。酒店方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指定的客房給謝先生入住。在合同期限內,謝先生提出入住的要求,但酒店卻將謝先生已經支付完房費的客房預訂給其他客人,導致謝先生無法入住,酒店的行爲屬於違約行爲。

來源:桂林生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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