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10月28日消息,2年4個月前主營證券業務的華鑫股份在盤中出現了股價烏龍,突然間成交量放大股價直逼跌停,兩分鐘內成交突破2000萬元,股價突然跌超8%,隨後快速收復失地。而造成此次股價烏龍成交的則是券商同行華融證券的自營業務賬戶的大筆賣出。

華融證券因爲對華鑫股份賣出的誤操作收到了上交所的監察警示函。該警示函顯示:華融證券名下自營賬戶在6月26日10時34分21秒至10時36分49秒交易華鑫股份的股票過程中,累計申報賣出6筆,共240萬股,主動成交70.13萬股,主動成交量佔時間段內該股總成交量的91.45%,導致該股時間段內跌幅達8.60%。

交易員弄混兩位投資經理指令 225萬股賣出未拆分下單

在收到交易所的警示函之後,華融證券四大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於2018年6月27日作出《關於華鑫股份異常交易事件的調查報告》,報告中對於這次華鑫股份事件的描述是這樣的:

2018年6月26日9時34分58秒,投資經理王某軍下達交易指令,賣出華鑫股份400萬股,指定價格爲9元(投資經理與交易員進行口頭溝通,明確9元爲最低限價,要求交易員在執行指令過程中拆分下單)。

交易員從9時36分36秒開始執行交易指令,至10時33分34秒均按正常程序進行交易指令的拆單、定價和下單,賣出了160萬股,成交金額1566.15萬元,成交均價爲9.78元。10時34分20秒至10時34分44秒期間,交易員又以每單5萬股下了三單,交易價格分別爲9.85元、9.86元和9.8元,成交了10萬股,成交金額98.33萬元,成交均價爲9.83元。

但在同一時間段,其他賬戶的投資經理連續下達了17筆不需做拆單處理的交易指令,交易員在爲兩位投資經理同時進行下單操作的過程中,沒有看清交易指令,未對剩餘225萬股華鑫股份的交易價格及交易數量進行拆單、定價就在10時36分47秒直接進行了下單操作,由於交易數量較大,系統自動拆分爲3筆,在17秒內迅速成交完畢,成交金額爲2060.95萬元,成交均價爲9.15元,導致該時間段內股票跌幅達8.6%。

交易員在發現錯單後,快速撤單,但爲時已晚。此次事件,除了引起上交所關注並收到上交所市場監察警示函外,根據當天正常交易均價9.64元測算,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110.25萬元。

下單交易缺乏複覈機制 投資經理指令簡單粗暴

針對於上述問題,華融證券的調查組認爲操作失誤的關鍵在於業務執行中落實投資經理和交易員間下單複覈機制,交易員在接到投資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後,直接進行下單操作,無人對指令中的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重要信息進行復核。

調查組還認爲,投資經理下達的賣出指令過於簡單粗暴造成的,未對交易數量進行拆分,交易價格僅爲最低限價9元,較前日收盤價9.89元低了8%,客觀上造成交易員下單的操作空間過大,在交易員錯誤操作下,直接導致此次交易後果;其次,投資經理在賬戶資產規模內,從股票池選擇股票進行投資,無需進行其他授權,也無需對做出的投資決策進行書面記錄,間接導致此事件的發生;最後,交易員無相關工作經驗,對交易業務不熟悉,業務能力不足,相關人員在處理此次突發事件時,風險意識淡薄、責任意識欠缺,未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相關情況,導致公司收到上交所的市場監管警示函時比較突然,未能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因此,調查組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交易員、投資經理王某軍扣發6個月績效工資,對負有管理責任的部分負責人肖某扣發3個月績效獎金,並對三人給與通報批評。2018年7月4日,華融證券相關會議作出處罰決定:扣發交易員1個月績效工資、扣發投資經理王某軍3個月績效工資,以及扣發部門負責人肖某績效獎金2個月,同時在條線內予以通報。

但在隨後的時間裏,王某軍對於公司給與自己的處分感到不滿,這種不滿在之後雙方關於離職的拉鋸戰中爆發了出來。

投資經理不滿處罰提出離職 持續近1年的勞動爭議開啓

在被扣3個月績效之後的2018年9月18日,王某軍以“個人方面的一些問題”爲由提出了辭職。此時距離王某軍於2008年4月22日入職華融證券已經有14年之久。而根據證券業協會的信息顯示:王某軍於217年12月起職業崗位被華融證券變更爲投資主辦人,於2019年5月由華融證券註銷,並於2019年8月,由中郵證券登記。但王某軍與華融證券之間的勞動爭議於2020年9月25日才產生了階段性的結果。

在王某軍提交辭職申請的近兩個月後的2018年12月11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華融證券出具離職證明,並支付未修年假工資、各項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61.85萬元。

2019年4月9日,仲裁委作出裁決,華融證券向王某軍出具離職證明並支付工資差額共計5.13萬元。這一數額與王某軍的訴求相去甚遠,同時華融證券表示在各項爭議解決之前不會向王某軍出具離職證明,與此同時華融證券連仲裁的5.1萬工資差額都不想支付。王某軍在反訴華融證券主張自己經濟權益的同事,還另訴要求華融證券撤銷對自己的處分決定。

交易時華鑫股份已浮虧超30% 喊冤:交易員被他人影響

從華融證券相關處罰情況來看,被扣發3個月績效的王某軍被認定爲此次事件的主要責任人。但王某軍認爲自己給交易員下達的交易指令與華鑫股份異常事件無因果關係。王某軍表示,在2018年6月26日上午9:36至10:34正常下單170萬股,並沒有引起股價異常波動。但在之後另一個牟姓投資經理在9:34-10:36的時間內向交易員下達交易指令多達17次,平均不到一分鐘一條,這樣的操作方式屬於深交所《2018年個人投資者狀況調查》中認定的非理性投資行爲,也違背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中的公平交易原則。

王某軍還表示,自己下單賣出華鑫股份的行爲爲華融證券避免了鉅額損失,同時符合止損制度。華鑫股份由前任投資經理買入,買入均價14.39元。王某軍稱接手該賬戶的前的最後一天(2018年6月22日)華鑫股份收盤價爲9.72元,6月21日該股最低價達到9.27元,浮動虧損加已實現虧損高達4457.48萬元,虧損幅度爲33.79%,已超過制度規定的30%止損線。

王某軍還強調大額賣出華鑫股份也是被迫的行爲,自己的團隊對於領導的此項決定表達過反對意見,但遭到拒絕。因此,自己只能選擇在設定的合理價位區間下達交易指令,是正常合理的履行職務行爲。

6月25日,是王某軍接手該賬戶的第一日,在10元之上按正常節奏陸續下達交易指令賣出華鑫股份14萬股,賣出均價10.011元。王某軍稱公司自營業務分管領導杜某某多次催款,要劃款1億元給投資經理牟某。對分管領導催款,作爲部門負責人和團隊負責人的肖某表示“沒辦法,失控了”。

究竟是被迫還是主動離職 績效工資如何認定?

王某軍提出的各項訴訟要求中有兩筆六位數的款項,一筆是2018年6月21日誌2019年1月20日工資差額11.068萬元,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7.56萬元。

對於第一個11.068萬元,分別爲王某軍2018年6月至9月被扣發的績效獎及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與以往平均工資的差額。對於這兩筆款項,華融證券堅持自己的處罰有效,切表示按照公司慣例提出辭職的員工當月不享有績效工資,因此2018年10月的考覈工資不應支付。

華融證券還表示,王某軍是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的離職,2018年10月17日雙方勞動合同就已經解除,之後向王某軍支付的共計4萬餘元是因王某軍配合審計,公司參照原工資標準額外支付的。

對於究竟雙方是何時解除勞動關係的,法院在一審二審中給出了不同的結論。一審法院認爲,王某軍是於2018年12月11日申請的勞動仲裁,與自己主張的2019年1月20日解除勞動關係的主張相互矛盾,在審計期間王某王某軍作爲勞動者所負的交接、配合審計業務及起具體從事工作內容與日常工作的差別,不能確認雙方勞動關係存續,因此認定雙方的勞動關係於2018年10月18日解除。

而在二審期間,華融證券及王某軍雙方均提交了新的證據,且雙方均認可華融證券爲王某軍繳納社會保險至2019年2月。二審法院結合華融證券對王某軍於2018年12月28日作出離職審計結果,並於2018年12月28日以全勤標準支付了12月工資等實際情況。因此,二審法院認定王某軍與華融證券之間的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爲2008年4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既雙方之間勞動關係於2018年12月31日解除。

對於王某澤被扣發的績效獎金數額,一審法院認爲,華融證券對王某軍做出的處罰爲扣發3個月績效獎金,而華融證券與2018年7月起實施的每月發放工資結構爲職位工資+考覈工資,績效工資調整爲季度發放,在存在明確的績效工資的前提下,華融證券扣除王某軍3個月的考覈工資的缺乏依據。一審法院支持華融證券支付王某軍2018年7月1日只2018年10月17日的工資差額3.02萬元,未休年假工資9570.98元。

而二審法院在重新確認勞動合同解除日期後認定,華融證券應向王某軍支付2018年11月及12月份的績效工資,且無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間的工資,經覈算,華融證券應向王某軍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工資差額4.67萬元。對於未休息天數二審法院認定爲8天,因此華融證券需向王某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2.5萬元。

對於王謀澤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在兩審中法院均認定爲王某則主動提出的。

對於開具離職證明一事,法院認爲屬於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認爲公司處罰不公撤銷 法院駁回認定不在審理範圍

對於公司作出的處罰,王某軍對多個細節提出額質疑。首先,王某軍質疑作爲自營條線的負責領導杜某某,同時在該事件中進行了催款,作爲利益相關人卻沒有在調查中執行迴避,在做出處罰決定會議上杜某某也沒有迴避,對處罰決定產生了影響。其次,王某軍還聲稱自己沒有見過出發的決定,也未簽過字,華融證券剝奪了自己的申訴和聲辯的權利,處罰是被強加給自己的。

王某軍還另行起訴要求華融證券撤銷對自己的處罰,而對於爲何在提起仲裁時沒有提起此要求,王某軍表示是因爲對公司有感情。

法院對此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後認爲,在華鑫股份異常交易時間中華融證券受到經濟損失及聲譽損失,王某軍作爲投資經理,在負責華鑫股份的交易過程中存在調查報告中所述複覈缺失等情形,因此華融證券一句相關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有權對王某軍作出責任認定及處罰決定。對於處罰結果,王某軍本人知悉且未提出申訴,該處罰亦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爲,人民法院不宜過度干涉,經過一審、二審最終被法院駁回起訴。

對於一審的判決結果,華融證券和王某軍均提起上訴。華融證券還是堅持不應向王某軍支付任何費用,以及無需向王某軍出具離職證明。王某軍亦堅持仲裁和一審中提出的經濟補償數額。(法說資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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