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刚作

民法典亮点 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受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

【典型案例】

甲受雇于乙驾驶车辆从事客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甲驾驶车辆与横过道路的行人丙发生交通事故,致丙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经检验肇事车辆灯光装置不符合要求,行车制动力达不到标准,甲驾车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丙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这些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双方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乙需赔偿丙近亲属各项损失216593元。

乙承担前述责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对其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款项予以赔偿。那么乙的追偿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对此,民法典给出了答案:可以!

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个人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而为了使劳动者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确立了“雇员侵权,雇主担责”原则下雇主的无过错的、替代的、终局性责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劳务关系,“一刀切”让雇主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就在某些情形下让雇主成为雇佣人员过错的“背锅侠”,有失公允。

针对此种现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定明确了雇主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进而保障雇主合法利益不被侵犯。

【律师解读】

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保群

“个人劳务关系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我有个朋友就亲身经历过一个案子,她家的保姆在骑电动车买菜的路上,逆行撞了人,由于之前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替代责任,我朋友作为雇主就只能为保姆的错误买单。要是放到现在,我朋友就不会当‘背锅侠’啦!”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白保群表示,雇主与雇员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合同关系,雇员依据约定,以劳务行为实现雇主利益。所以,按照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法理,劳务行为过程中的责任应该归属于雇主。而且,一般来讲,雇主的经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要比雇员强一点,所以之前的法律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障被侵权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现在的民法典依旧秉承了“雇员侵权、雇主担责”原则,但是却为无辜的雇主上了一道“保险”,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相较,无疑是很大的进步。

“试想,如果为了保障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而无限加大雇主的赔偿责任,让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无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有悖于法律所提倡的公平原则的。”白保群说,民法典赋予雇主担责后追偿的权利,让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是在劳务关系规制中对公平原则的直接体现,是雇员增强执业操守的“防疫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应当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倾斜保护,但是更要彰显正确的价值理念。法律赋予雇主追偿权,让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员付出代价,是对雇主利益的保障,更是对提供劳务行为的一方的警醒,实现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平衡,让劳务关系更和谐。

“只要出事,就找老板,对于被侵权人来讲,确实可以最有效地得到应有的赔偿。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让雇员抱有侥幸心理,不在劳务过程中尽应有的注意义务。”白保群解释说,现实生活中,个人之间成立的劳务关系,常常具有短期性或者工作内容具有灵活性,这就会导致实施劳务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安全保障措施缺乏以及提供劳务者安全劳动意识较差等问题,再加上雇主对雇员通常也只是提必要的工作要求,并不会进行严格的跟踪式的监督和管理,因此雇员在提供相应劳务行为时,具有很强的自主性。这种情况下,如果还不给予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雇员适当的经济惩罚,相当于放任雇员故意、随意犯错,不利于社会秩序治理。对此,民法典人性化、有条件地设定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的规定,就能倒逼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增强风险意识、尽职尽责,可以有效减少甚至避免事故的发生。

民法典中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既在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赔偿方面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同时又通过赋予雇主特定情形下的追偿权,杜绝了雇主充当“背锅侠”的囧状,充分体现出我国法律在新时代背景下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本报记者 陶玉琼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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