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摸清我國銀行對外債權的“家底”

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開放不斷深化,全面開放新格局逐步形成,在實體經濟加快走出去與人民幣國際化的助推下,我國跨境資金融通迅速發展,銀行對外債權規模迅猛增長。

根據最新統計數據,截至2020年6月末,我國銀行業對外金融資產12407億美元,對外負債13671億美元,對外淨負債1264億美元,其中,人民幣淨負債3373億美元,外幣淨資產2109億美元。在銀行業對外金融資產中,以貸款、債券、股權等爲主,分別爲8922億美元、1782億美元、1703億美元,分別佔銀行業對外金融資產的72%、14%和14%。

中國銀保監會《中國銀行業對外金融資產和負債表》顯示,2016~2019年,我國銀行對外債權年增長12%以上,2019年一季度末首次超過1萬億美元。截至2019年底,銀行對外債權較2015年底增長超過50%。以前我國銀行境外債權一直低於境外債務,但近年來對外債權業務發展迅速,已與對外債務規模相當。2020年上半年末,銀行業負債已相當於對外債權的110.2%。

人民幣對外債權債務發展空間很大。2020年上半年,我國銀行人民幣對外債權1325億美元,較2015年同期增長了1倍以上。近年來銀行人民幣對外債權佔比在9%~15%之間,客觀上存在較大的增長空間。同期,人民幣負債4698億美元,佔總負債的34.4%,較2015年同期增長了近2倍,顯示了人民幣不斷走向國際取得的成效。

實體經濟加快“走出去”帶動銀行對外債權蓬勃發展。近年來,國內企業跨境併購、境外直投等資本“走出去”越來越多,企業境外資金需求與日俱增。對銀行而言,通過提供跨境融資支持是服務好本土客戶國際化的良好選擇,而且能爲銀行發展找到新的途徑。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加速融入全球金融市場,境內銀行對全球資本流動的參與度也將越來越高。同時,人民幣國際化推動人民幣對外債權發展。跨境融資活動是金融和資本項下“走出去”的主要方式。人民幣境外放款有利於增加境外人民幣資金來源,構建完整的人民幣跨境循環渠道,提高人民幣的國際使用和接受程度。

從實際情況來看,銀行對外債權管理政策框架尚未完全建立。銀行對外債權政策主要有三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表明銀行對外債權由銀行直接辦理,但並沒有配套的管理和操作細則。二是央行《關於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的指導意見》,主要針對境內銀行境外貸款的相關規定。三是央行2017年修訂的《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了銀行跨境融資(跨境債務)的內容、額度、數據統計等內容。總體來說,銀行對外債權政策比較分散,缺少系統清晰的政策法規和實施細則。

對外債權統計監測不及時。現行政策法規對銀行對外債權業務無具體要求,造成管理部門無法及時、準確掌握銀行對外債權數量、變動、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難以對總體情況進行監測分析與管理,相應的風險評估和預判機制缺失。銀行對外債權管理本外幣分別管理,鬆緊度不一。在實務操作中,不同銀行對外債權管理上也存在着概念理解不清晰、管理方式多樣、數據統計口徑不一致等問題。可以說,銀行對外債權從制度安排、統計監測、業務管理、數據申報統計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需要完善的空間。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金融資本的風險外溢屬性決定必須對其跨境流動實施有效管理。這種管理必須是宏觀審慎的,因爲基於微觀審慎的單個金融機構看似理性的行爲可能不符合整體框架,從而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混亂。我們既要重視對外債務管理,也要重視對外債權管理,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高度,保持跨境資本流動穩定有序。

從國際上看,2008年金融危機後,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成爲國際普遍認同的觀點。近年來,宏觀審慎管理不斷運用到我國跨境資本流動管理實踐中,先後建立了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等重要的制度安排。這些制度完善了對外債務管理,有利於跨境資金流動的宏觀穩定,但是在對外債權管理實踐中運用宏觀審慎管理理念尚有不足。銀行對外債權作爲跨境資金流動的一個重要方面,有必要及早納入國家跨境資本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中,並制定相應的保障性措施,進而構建形成我國銀行對外債權管理的新模式,以促進銀行資金境內外良性循環、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等內容爲目標,增強銀行對外債權管理政策的前瞻性與協調性。

首先,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原則。隨着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快速推進,各項業務規模迅速增長,跨境人民幣成爲影響跨境資金流動的一個重要因素。銀行對外債權管理應遵循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原則,將銀行人民幣對外債權與外幣對外債權納入統一的框架,防範投機資金在不同政策間套利,防控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風險,並據此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評估機制。此外,根據國際國內形勢及宏觀調控要求,確定銀行對外債權總規模,與銀行對外債務管理政策保持一致,避免銀行對外債權遊離於規模管理之外的情況。參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對銀行對外債權實施餘額管理模式。

其次,完善以銀行資本爲核心的“盯住”管理。無論是巴塞爾協議還是我國銀行業宏觀審覈評估(MPA),均將資本充足率作爲重要管理內容。銀行在滿足資本充足率的基礎上,其負債規模製約了資產規模,從而實現銀行的“三性”動態協調。因此,在對銀行對外債權管理中,境外債權作爲銀行的資產業務,將銀行資本作爲基本參數,通過債權槓桿率這一調節參數,實現對銀行對外債權的管理。對銀行對外債權的管理,必須以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爲目標,根據國內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確定銀行對外債權總量。

再次,建立系統完善的政策管理框架。明確對外債權的含義和分類,釐清銀行對外債權的管理內容及操作要求。同時,在制定政策時注意與人民幣管理政策、其他部門的管理政策的一致性與銜接,旨在形成規範、系統、完善的銀行對外債權管理框架。實施全口徑管理,可以更加有效推進銀行人民幣對外債權業務的發展,進而推進人民幣境內外的良性循環。

最後,制定具體可行的有力監管措施。針對銀行對外債權資質條件、額度、資金境外使用等內容,明確具體的要求,並將其納入資本項目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在資金使用上,參考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境外放款等政策,規定銀行對外債權項下資金只能用於借款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境外衍生產品投資、證券投資等領域,避免出現境內銀行利用對外債權渠道

(作者系山西省社科院特約研究員、高級經濟師。本文系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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