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8日上午,廣東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邀請順德區自媒體協會成員走進北滘警調中心,瞭解“最多訪一次”工作情況和成效、全區首宗由警調檢調聯合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並實地走訪了北滘鎮黃龍社區警務調解室。

2019年11月以來,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真抓實幹踐行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依法治理,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創新“最多訪一次”新機制,不斷探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立四級信訪工作架構,構建“治安調解+人民調解+刑事和解+司法確認”相結合的警訪調一體化對接聯動模式,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初始、化解在基層,打造了新時代“楓橋經驗”順德樣本。

爲實現“減存量控增量”目標,區公安局按照“黨委領導、公安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全面落實”原則,探索打造集信訪接待、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心理疏導等爲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努力爲“最多訪一次”提供有力支撐。設立區公安局信訪室、派出所訪調中心、社區民警中隊警調中心、社區警務調解室四級信訪工作架構。區公安局信訪室主要對各派出所提交的疑難信訪案件進行化解,統籌資源,協調各方,壓實基層主體責任;派出所信訪工作室化解轄區較爲複雜的矛盾糾紛和涉警信訪,協調鎮(街)綜治、婦聯、勞動等部門,提前介入關聯性信訪事項;社區民警中隊警調中心主要化解接處警、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生的矛盾糾紛,介入調處村居無法解決的矛盾糾紛;社區警務調解室聯合村居服務中心,化解鄰里糾紛、家庭暴力等簡單的涉警矛盾糾紛。四級信訪架構凝心聚力、各司其職,彙集成信訪工作的強大合力,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推行新機制至今,區公安局信訪總量環比下降25.5%,同比下降13.8%;信訪積案化解113宗,同比提升400%。

作爲“最多訪一次”工作機制試點的北滘警調中心,積極推動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公安信訪接待和矛盾化解工作延伸到基層所隊、村(居)服務中心,提前介入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真正想羣衆之所想、急羣衆之所急、解羣衆之所困。自今年3月25日掛牌運作以來至10月23日,共接待現場來訪羣衆1500餘人次,受理調解各類案件糾紛共248宗,成功化解243宗,調解成功率達97%; 調解成功案件涉案金額高達798萬餘元;處理網上諮詢投訴794宗,羣衆滿意度評價100%,試點工作成效顯著,爲順德創建貫徹新發展理念實驗區,實現高質量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爲進一步深化涉警信訪工作的對接機制、協同發展與交流合作,2019年11月起,創新組建基層綜合信訪工作專班,構建“治安調解+人民調解+刑事和解+司法確認”相結合的警訪調一體化對接聯動模式,由派出所民警和警輔人員,協同鎮(街)司法部門派駐專職調解員,聯合辦公、各司其職,並通過司法確認系統直接與法院對接,大大縮短辦理時間,切實做到“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

警調中心除了警輔人員外,鎮(街)綜治部門聘請3名以上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專職調解員常駐警調中心,同時,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引入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恆創信訪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調解,推動“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讓信訪力量更加品牌化和專業化,切實提升人民羣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滿意度。

案例:北滘警調中心首次成功和解輕微刑事案件

近日,一名男子盜走室友的手提電腦後悔不當初,落網後主動交代罪行並積極賠償損失,獲得了室友的諒解。爲給初犯者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順德區公安局北滘警調中心積極聯合區人民檢察院北滘鎮檢調工作室主持和解,最終成功和解了該宗輕微刑事案件,這是順德區首宗由警調檢調聯合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

今年9月16日下午,居住在順德區北滘鎮學院路某公寓的楊某報警稱,其放在房內的一臺蘋果牌筆記本電腦、充電線等物被人盜走,價值5千多元。北滘派出所立即開展偵查,發現同住室友崔某有作案嫌疑。9月22日,民警在崔某住處發現了事主被盜蘋果手提電腦。實施偷盜違法行爲的崔某當場供認,交代他當晚趁無人之機,將室友楊某放在房內的一臺蘋果筆記本電腦盜走。

今年剛滿18歲的崔某涉世未深,目前正在見工實習階段,且屬初犯,又認罪、悔罪。同時,崔某的家人獲悉情況後,積極主動向事主賠償損失,獲得了事主的原諒。爲了給初犯者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由順德區公安局、北滘派出所警調中心、順德區人民檢察院北滘鎮檢調工作室聯合主持製作和解協議工作,在北滘派出所警調中心經過雙方友好協商,成功對該案進行和解處理。據悉,這是全區首宗由順德區公安局北滘派出所警調中心、順德區人民檢察院北滘鎮檢調工作室和解的刑事案件。

目前,該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公安機關將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法律延伸:

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範疇 ,刑訴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規定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三十三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作爲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爲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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