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下午

知名女影星景甜

起訴莆田某婦產科醫院

侵犯其肖像權、名譽權一案

在莆田城廂區法院開庭

昨天17時,法院對外公佈了快訊。但是法院未公佈莆田這家婦產科醫院的名稱。

據法院公佈的消息,原告在起訴書中稱:景甜因從事影視和音樂行業工作,並積極參與公益事業,該形象已經具有相當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影響力。

莆田某婦產科醫院在其官方宣傳網站上使用景甜形象,作爲該醫院“爲什麼做完人流手術後染上附件炎”等文章的插圖,且涉嫌在侵權頁面中設有多處在線諮詢窗口以及醫院簡介等介紹。

莆田某婦產科醫院擅自使用景甜的照片作爲商業宣傳,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和名譽權,並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要求該醫院立即刪除使用在www.ptyjh.net網站中的原告照片以停止侵害,同時要求被告在《法制日報》等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的第一版面連續一個月刊登、發佈面積不小於15cm乘15cm,且內容經法院審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開道歉。

海都君隨後搜尋了城廂轄區內的幾家婦產科醫院網站介紹,發現涉嫌明星插圖的廣告已經沒有了。起訴書中所稱的網址也無法打開。

一民營醫院控股股東告訴海都君,以前使用明星廣告,一般是放在戶外,但是因爲現在維權意識強,網站也容易搜尋,所以他們在戶外和網站都沒有掛明星圖片了。

法官介紹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1018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相對而言,明星因曝光度更高,商業價值更高,其肖像權被侵犯進而引發訴訟的可能性也就更大。特別是未經授權,以當紅明星爲招牌進行“吸睛”,擅自將明星的照片放在宣傳頁面上,逐漸成爲某些美容整形機構、專科醫院的宣傳策略。

來源:海峽都市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