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山东省德州地区的禹城市惠康大药房,因为违法购进药品,而受到了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禹市监 行处 〔2020〕19-008号”显示,禹城市惠康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据此,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壹万元整。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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