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禕#明星肖像權問題一直是公衆關注的話題,受到侵權後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是被鼓勵的做法。近日,明星鞠婧禕肖像權維權卻翻車,法院駁回了鞠婧禕的全部訴訟請求,並要求其承擔案件受理費。

對此,網友議論紛紛,“這應該是公司法務部廣撒網的操作吧,公司藝人會親自關注這種事嗎。”“如果真的侵權了,原博主刪博也逃不過法律制裁,敗訴就應該認栽,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我看了一下原文,真的沒什麼內容啊。這也值得起訴嗎。”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封躍平律師表示,肖像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明星等公衆人物對肖像權格外關注。在沒有違法阻卻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爲就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權。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經過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爲目的而利用他人肖像,可以推定使用人具有過錯。但如果使用人沒有以營利爲目的,則需要考察使用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這種惡意一般是希望通過利用使用他人肖像毀損他人名譽,擅自毀壞、侮辱他人肖像等。本案中,被訴公衆號用鞠婧禕的照片向讀者解釋了明星顏值上顱頂高低的問題,並沒有醜化、貶損鞠婧禕形象的意思,而且在鞠婧禕方提出不滿後及時刪除了稿件,因此鞠婧禕方並未勝訴。

隨着自媒體行業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明星對公衆形象和肖像權也越來越注重,對不法侵權用戶或平臺提起訴訟也越來越常見。但侵權訴訟要有針對性,不能單看存在盈利可能性和使用了明星照片就簡單認爲構成侵權,對文章發佈者進行起訴,這樣一來不僅難勝訴,也給明星形象帶來了不好的影響,讓不明真相的觀衆將負面情感投射到明星本人身上。

明星是公衆人物,雖然其肖像帶來的價值大、利益高,但也不意味着他人就完全不能使用其形象,正因爲是公衆人物,所以更應該有容忍義務,對合理範圍內的使用肖像行爲進行允許,一方面和娛樂媒體和睦相處,對藝人形象維護有利,媒體和藝人之間本就是互惠互利的關係。另一方面也可以節約公司成本和法律成本,幫助藝人把精力和金錢投入到真正的演藝事業上去。

鞠婧禕一案也並非完全沒有轉圜餘地,從鞠婧禕公司的回應來看,這份判決書尚未完全生效,公司可以繼續收集證據進行上訴維權。本案中,鞠婧禕公司可以蒐集被告確有未經許可使用藝人形象營利的證據,如把鞠婧禕頭像放在自己網店上,作爲“代言人”宣傳,證明利用鞠婧禕的明星效應給被告帶來了經濟上的獲利等。如果發現被告確實侵犯了鞠婧禕的肖像權,可以要求其刪除相關文章內容、刪除廣告、下架產品,並進行賠禮道歉,如有證據證明精神損害,還可以索賠精神損失費,費用要結合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對方牟利金額的進行具體判斷。

鞠婧禕一案提醒藝人公司,進行侵權訴訟需要充足的證據,從藝人的形象定位、市場需求、訴訟勝率等方面決策到底哪些官司該打,哪些不該打。對於沒必要打的官司,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否則不僅面臨維權不成的後果,也會給藝人形象帶來負面評價,得不償失。

內容編輯:陳溪(中經盟娛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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