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縣明亮眼鏡店被罰款了!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冠綜行執罰字【2020】城-180號”顯示,冠縣明亮眼鏡店門頭牌匾與營業執照不符,違反了《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驗光配鏡設備無檢定證書的行爲,違反了《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四項的規定。

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冠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進行了處罰: 門頭牌匾與營業執照不符處罰款500元,驗光配鏡設備無檢定證書處罰款700元,共處罰款壹仟貳佰元整(¥1200.00)。處罰決定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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