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3民終3420號民 事 判 決 書,將一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進行了終審判決。這起案子,給了人們一些啓示。

據悉,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遼陽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原審被告翟明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遼0323民初1536號民事判決,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0月1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人保遼陽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上訴金額共計168561.66元;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一、判決上訴人按照9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有違合同約定。上訴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70%,本案事故認定書中顯示翟明達承擔主要責任,但對於責任比例爲建議承擔90%。在此情況下,上訴人認爲事故認定書中的建議承擔比例僅存在參考價值,不能作爲認定法律責任的依據。在事先有保險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應該遵循保險合同的約定。

二、根據遼寧地區的司法實踐和平均收入水平,一審判決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及誤工費賠償過高,請求予以改判。三、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認定不合理。事故發生時趙文延己66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且沒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其仍有勞動收入。一審判決對這一問題沒有論述,徑行判決上訴人承擔該費用,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缺少勞動能力且年歲較高的人本身需要其子女撫養,沒有撫養他人的能力,對其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給付。

被上訴人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原審被告翟明達未到庭,亦未書面答辯。

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醫療費1006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護理費377.73元,誤工費81.3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415814元,喪葬費34546.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3495元,交通費5000元,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及誤工費19983元,財產損失400元,在交強險裏賠償120400元,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422514.45元,以上共計542914.45元並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0年6月3日16時10分,翟明達駕駛遼C×××××小型轎車行駛至岫巖縣與趙文延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載着尹大梅)發生相撞,致雙方車輛受損、尹大梅受傷、趙文延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翟明達承擔主要責任(建議承擔90%)。趙文延承擔次要責任(建議承擔10%)。尹大梅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即2020年6月3日17:21分趙文延被送到岫巖滿族自治縣中心人民醫院入院治療,經診斷爲:“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挫傷、頭皮裂傷、頭皮擦傷、骨盆骨折、髖關節脫位”。2020年6月4日0:10轉入遼陽燈塔市中心醫院入院治療,經搶救無效死亡。住院期間所花費的醫藥費、醫療費等費用共計10062.9元。

2020年6月8日,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託海城正骨醫院法醫司法鑑定中心,對於趙文延死亡原因進行鑑定。經海城正骨醫院法醫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爲:“趙文延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翟明達駕駛遼C×××××號小型轎車在人保遼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另查明,李洪雲系趙文延母親、尹大梅系趙文延妻子、趙奎章系趙文延長子、趙首章系趙文延次子。趙文延於1954年5月12日出生,趙文延父親已去世,趙文延兄弟姐妹共5人。

一審法院認爲,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關於人保遼陽支公司提出責任比例按三、七比例承擔的答辯觀點,本案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已經對責任比例進行了劃分,即翟明達承擔主要責任(建議承擔90%)。趙文延承擔次要責任(建議承擔10%)。尹大梅無責任。對此次事故的責任比例劃分,該院予以認可。對於人保遼陽支公司的其他答辯觀點,因沒有提供證據,又無法律依據,故該院不予採信。

本次交通事故系翟明達駕駛遼C×××××小型轎車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與趙文延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載着尹大梅)發生相撞,致雙方車輛受損、尹大梅受傷、趙文延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後,趙文延承擔次要責任,確定尹大梅對本次事故無責任。因此依法應由翟明達承擔事故引發的主要賠償責任。鑑於趙文延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義務由法定繼承人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行使。因遼C×××××小型轎車,在人保遼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人保遼陽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超過保險責任的部分由侵權責任人翟明達共同承擔。

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人保遼陽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對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的合理要求予以賠償;其餘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按90%對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的合理要求予以賠償。關於醫療費10062.9元的訴訟請求,有診斷書、醫療費收據予以佐證,故該院予以支持。

關於死亡賠償金415814元【29701元/年×(20-6)年】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故該院予以支持。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案交通事故致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親人趙文延死亡,致使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方遭受了較大的精神損害,符合法律規定,故該院予以支持。關於喪葬費34546.5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故該院予以支持。關於護理費377.73元【233.33元/天×1天+144.4元/天×1天】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故該院予以支持。關於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100元/天×1天)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故該院予以支持。

關於交通(救護車)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提供的票據,經該院覈實應爲2997.3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救護車上確係配有醫生和護士,所需費用2000元並出具一份證明予以佐證,上述費用合計4997.3元,該院予以支持。關於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及誤工費用19983元的訴訟請求,雖然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提供了趙首章誤工及收入證明、營業執照,趙奎章誤工及收入證明、營業執照、網絡電子發票予以佐證,但因要求賠償的誤工時間過長,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該院對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及誤工費的費用酌定爲10000元。

綜上,一審法院據此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支公司在肇事車輛遼C×××××號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精神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60000元,醫療費10000元,財產損失400元,合計120400元。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支公司在肇事車輛遼C×××××號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剩餘醫療費62.9元、剩餘死亡賠償金3558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護理費377.73元、誤工費81.37元、喪葬費34546.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3495元、交通費4997.3元、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及誤工費10000元,合計459474.8元的90%即413527.32元。以上兩項合計533927.32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支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

三、駁回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898元,減半收取5449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支公司承擔5449元(李洪雲、尹大梅、趙奎章、趙首章預交案件受理費5449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本案二審期間有如下爭議焦點:一、判決上訴人人保遼陽支公司按照9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是否有違合同約定;二、一審判決賠償的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及誤工費是否過高;三、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認定是否合理。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上訴人人保遼陽支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爲70%”。本案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已經對責任比例進行了劃分,即翟明達承擔主要責任(建議承擔90%),趙文延承擔次要責任(建議承擔10%),尹大梅無責任,故本院據此對該事故的責任比例劃分予以認可。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趙文延2020年6月3日突發事故,次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同月16日火化。廈門市海滄區吉萬達電器經營部出具的誤工及收入證明(證明趙奎章在該處任副總經理,平均月工資12000元)、岫巖滿族自治縣岫巖鎮王流髮屋出具的誤工及收入證明(證明趙守章在該處任髮廊管理及美髮大工,平均月工資7000元)、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遼寧省道路汽車客票證明,趙奎章於2020年6月4日從廈門飛往瀋陽、2020年7月3日從大連返回廈門,趙文延家屬因辦理喪葬事宜必然會發生交通費及誤工費,原判根據本案辦理喪葬事宜的實際情況、趙奎章、趙首章的職業及收入等情況酌定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及誤工費爲10000元適當。

關於第三個爭議焦點,事故發生時趙文延雖然己66週歲,但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村居民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的情況比較普遍,達到退休年齡後繼續從事勞動的城鎮居民亦不在少數,原判認定趙文延存在誤工費並無不當。撫養義務多爲法定義務,不會因受害人達到一定年齡即可免除履行,趙文延的母親李洪雲年歲較高且缺少勞動能力,需要其子女撫養,原判判決給付李洪雲被撫養人生活費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人保遼陽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71.23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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