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捐款和賠償怎麼能混爲一談?”

這是一位網友的質疑聲音。這聲音的發出是因爲這件事特別的讓人想不通。

四川隆昌,2019年5月,女童小雨遭精神分裂鄰居王某砍成重傷,造成十級傷殘。小雨向鄰居王某索賠醫藥費、各項賠償共18萬元。近日,法院判王某賠償護理費等7萬元,因小雨收到捐款16萬,10萬醫療費則不賠,引發爭議。

據悉,王某自2002年開始出現精神異常,曾被診斷爲精神分裂症。其先後三次住院治療。

2019年5月5日下午4時,小雨隨其奶奶在路邊玩耍時,王某突然發病將小雨砍傷。這個4歲的孩子在醫院裏一共住了139天才出院。

孩子後來經鑑定爲十級傷殘。除醫保報銷外,其治療花費還話花了10萬餘元。當時,女孩的家庭很困難,一時也拿不出那麼多的錢給孩子治療。孩子被砍傷的消息被媒體報道後,衆人紛紛獻愛心爲孩子捐款。據悉,女孩家人獲網絡平臺、當地政府等捐助共計16萬元。

但之後的事卻讓很多人始料未及,小雨出院以後小雨父母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王某一方連帶賠償總費用18萬餘元。經過法院一審判決,對於小雨父母索賠的10萬餘元醫療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僅支持小雨方主張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其他費用共計72480元,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40200元,被告方還應該承擔32280元。

法院認爲,網絡平臺捐款以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會性和針對性的,是爲了幫助原告解決治療費用困難,此款足以彌補原告所主張的醫療費用損失。

基於以上原因,法院遂作出了上面的裁決。

這個結果在網上曝光以後,受到了衆多網友的質疑:這判決是什麼邏輯呢?

有網友表示,此案應該是法官機械的沿用了審判實務,通常人身損害案件醫療費只能產生一次,實報實銷,說白了就是受傷者不能通過醫療獲得收益。包括第三人致害的工傷類案件,現在法律允許傷者既可以向單位主張工傷賠償,又可以向實際致害的第三人主張人損賠償,即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但醫療費也只能向某一方主張一次。

有網友提出了另一種可能性:可能一部分捐款是直接進入醫院的賬戶,專款專用。這樣一來傷者並沒有實際支付醫療費,也就沒有實際產生醫療費這一部分的損失。沒損失則沒有賠償,這是法律最基本的邏輯。若部分捐款直接進醫院賬戶用於支付醫療費了,這樣法官確實不好判,因爲傷者沒有實際產生醫療費的損失。如果捐款是全部直接向個人支付,那法官就確實考慮不夠全面了。

不過,小編始終認爲,捐款和兇手賠償醫療費之間應該不存在什麼衝突。再者說,每個人捐款的具體意思並不一定完全一樣,比如,是慰問金難道就不行嗎?這是給孩子買好喫的錢難道就不行嗎?

不管怎麼的,愛心捐款是有愛心的人捐的,憑什麼惡人不需要負責。大家的捐款是爲了幫助受害者,又不是爲了幫助施害者。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裁決也間接造成了一個事實——大家衆籌給罪犯付錢。既然如此,就是好心人是爲罪犯買單了,那麼,這經過好心人同意了嗎?

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無損失無賠償。法律上似乎沒錯,但違背了基本的公平正義觀念。另外需要思考的是如果按此判決的邏輯,那麼現在司法實踐中普遍認同的交通事故侵權賠償和工傷待遇並行的裁判規則也值得商榷,本案需要再論證。

不妨再扯遠一點,若按這案子的裁決邏輯,之前被親媽和男友虐成那樣的小女孩,她也收到了很多捐款。那麼,在這些捐款的“助力”下。她的禽獸親媽和後爸難道就可以減輕刑罰甚至無罪釋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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