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銀保監會同央行對外發布《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共七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業務准入、業務範圍和基本規則、經營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01網絡小貸定義 小貸公司未得批准不得跨區展業

徵求意見稿明確,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臺積累的客戶經營、網絡消費、網絡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戶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覈、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需要指出的是,徵求意見稿中提到,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註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另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監督管理部門擬批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60日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02網絡小貸經營許可有效期:3年

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爲3年。小額貸款公司擬於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該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90日以內向發證部門提出續展申請。發證部門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爲3年。小額貸款公司未提出續展申請的,發證部門在期滿後註銷其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且督促其依法妥善結清存量業務。

03經營業務的小貸公司控股股東:連續2年盈利,累積稅收不低於1200萬元

另徵求意見稿提到,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具備條件中有一條爲: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累計繳納稅收總額不低於1200萬元(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且控股股東對前述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額不高於上一會計年度公司淨資產的35%,並承諾5年以內不轉讓所持公司股權(監督管理部門及司法部門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爲主要股東參股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禁止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

04所使用的互聯網平臺:主營業務不包含金融

而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所使用的互聯網平臺應當具備條件有:

(一)互聯網平臺運營主體應當爲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已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二)互聯網平臺運營主體持有該小額貸款公司5%以上股份;(三)互聯網平臺運營主體的註冊地與該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四)運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場監管、網信、稅務、電信、公安、法院等部門無違法違規記錄;(五)具有滿足開展網絡小額貸款需要的客戶羣體;(六)能夠積累客戶經營、消費、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用於評估客戶信用風險;(七)主營業務範圍不包括金融業務;(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互聯網平臺運營主體在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及時向屬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變更手續。

05小貸註冊資本:不低於10億元,一次性實繳

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且爲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爲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06個人貸款:30萬元VS近3年年均收入三分之一,低者爲限

柒財經旗下柒聞網注意到,對於貸款金額,徵求意見稿中提到,對自然人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爲貸款金額最高限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07網絡小貸不得用於債券、股票、購房等

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網絡小額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二)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三)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08單筆聯合貸款:經營網絡小貸的小貸公司出資比例不低於30%

徵求意見稿指出,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助貸或聯合貸款業務的,應當符合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並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作爲資金提供方與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爲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髮放貸款或與其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二)主要作爲信息提供方與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機構提供虛假信息,不得引導借款人過度負債或多頭借貸,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三)在單筆聯合貸款中,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要求。

09違規業務整改過渡期:3年

徵求意見稿指出,對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已經跨省級行政區域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內完全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新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前款所稱過渡期爲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年。過渡期內,未取得跨省級行政區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跨省級行政區域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和貸款戶數控制在存量規模之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逐步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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