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一天晚上,黃某(男)強行與從事美容美髮的姜某(女)發生了性關係。次日,黃某來到姜某家中想再次與姜某發生關係,在姜某聲稱其處於生理期的情況下,黃某不相信其說法依然強行脫去了姜某的衣服。確認姜某確實處於生理期間才勉強離開。之後姜某爲了擺脫黃某,也曾多次搬家,奈何還是躲不過黃某的糾纏。

後來,黃某又一次趁着理髮店關門的時機,再度強行與姜某發生了性關係。而且此次黃某竟以自己“身體消耗過大”爲由向姜某提出索要20元“營養費”的要求,而且還聲稱如果不給就拿走姜某的項鍊。無奈之下姜某隻好支付其50元“營養費”,黃某這才離開。姜某本人報警稱其被強姦。那麼,本案應如何認定黃某的行爲?

一、黃某第一次和最後一次的行爲構成強姦罪既遂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爲,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爲的權利。而且強姦罪屬於行爲人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爲,即構成強姦罪,而不論其是否達到姦淫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本案中,行爲人黃某在第一次和最後一次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相應危害後果的前提下,強行與姜某發生了性交行爲。所以認定黃某的行爲構成強姦罪的既遂。

二、黃某第二次的行爲構成強姦罪的未遂

強姦罪的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着手實施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爲,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在本案中,行爲人第二次去找姜某的時候,在後者聲稱其處於生理期的情況下,依然不相信強行脫去姜某的衣服,直至看到被害人確實正處於生理期,纔不得已停止強姦行爲。此種情形處於客觀上不能實施強姦罪,屬於因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所以,黃某第二次的行爲構成強姦罪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黃某索要“營養費”的行爲應如何認定

黃某向姜某索要“營養費”的行爲不構成搶劫罪。但是可以作爲黃某強姦罪的一個情節。因爲黃某隻是宣稱如果不給營養費就要拿走姜某的項鍊,這種行爲並沒有達到搶劫罪所要求的“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手段逼迫受害人交出財物”的手段行爲。強姦罪中的“脅迫”是指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施精神控制,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爲人強行劫走財物。本案中,黃某的行爲顯然沒有達到這種程度,最多隻能算是威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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