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禹州某學校內開家酒店

近日

小編從禹州書記市長信箱獲悉

在禹州職專校區內

開設了一家名叫“啓元鉑爵”的酒店

來看看怎麼回事?

信件內容

一個學校,教書育人的地方,不論你是賓館或者酒店都不應該出現在這裏,裏面是一羣十五六的孩子,真不懂處於什麼心理,而且離城區遠,是給誰住

也許你們會說我們學校有這個專業,可以提供實踐機會,難道開在別處就不能實習了嗎,你到底提供的是什麼。目前禹州.許昌哪所學校有這種現象,麻煩給說明一下。

回覆內容

您好,信件收悉後,市教體局黨組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調查組對網民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調查落實。現將調查落實情況說明如下:

一、基本情況

禹州中專現有師生共7000餘人,其中高星級飯店運營與管理專業90人,中餐烹飪專業130人。目前,該校在學校東大門處已建成一座獨立封閉的“高星級飯店運營與管理專業、中餐烹飪專業”培訓中心,該培訓中心在禹州中專新校區建設規劃時已在規劃方案之中。

二、調查情況

經調查,網民反映“禹州中專東門出現一個酒店名字”屬實,該酒店名字爲“啓元鉑爵酒店”。爲落實“高星級飯店運營與管理專業、中餐烹飪專業”兩個專業的培訓工作,禹州中專計劃與禹州市紅事緣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開展校企合作開辦“高星級飯店運營與管理專業、中餐烹飪專業”啓元鉑爵酒店。

三、處理意見

責令禹州中專停止使用“啓元鉑爵酒店”,根據上級職業學校校企合作文件精神規範校企合作辦學行爲。

根據政府的回覆來看

這件事情確實存在

校園內開設酒店

是校企合作的一種形式

讓酒店管理等專業的學生

有一個更好的實習機會

爲日後就業打下基礎

但是 目前來看

酒店在實際運營過程中

違反了相關文件精神

應當加以規範

給學生營造一個和諧、向上的學習氛

02

禹州一業主因賣房被判返還8萬元

簽訂購房合同後,賣方卻因未按時還貸而無法過戶,後該房子又被法院查封,導致房屋交易無法實現。近日,禹州市法院對該案依法判決,解除買賣雙方、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賣方雙倍返還買方定金8萬元。

基本案情

1、買賣雙方簽訂合同

2019年6月,原告郭某通過禹州某房產中介居間,與被告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將某小區一套房屋以52萬元價格出售給郭某,郭某需在合同簽訂時支付5萬元定金,並約定被告的不動產權證下發後七天內辦理過戶手續。

2、賣房一方因拖欠房貸導致無法過戶

合同簽訂當日,郭某按約向王某支付了定金5萬元,其中1萬元交於中介。雙方同意暫存於中介處的1萬元爲押金,押金在辦理完成房屋立契過戶手續前由中介代爲保管。不過,在郭某催促過戶時,才得知王某尚拖欠銀行房貸未付完而無法過戶。

3、該套房產因開發商起訴被查封

後另經法院查明,因王某未按約定償還銀行房貸,銀行直接從開發商保證金賬戶中扣劃剩餘房貸35萬餘元。後開發商又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其代償的銀行房貸,2019年9月,禹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該套房產。郭某買房的意願最終落空。

賣方因違法被判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郭某已按合同約定支付被告王某定金,被告王某應按合同約定協助原告郭某辦理銀行面籤及過戶事宜等。但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被告王某的原因導致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而無法履行,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條款,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於5萬元定金中的1萬元爲暫存於中介處的押金,王某實際收到定金4萬元,故王某應當雙倍返還郭某定金8萬元。

綜合考慮,法院最終判決三方合同解除,王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將8萬元定金返還郭某,房產中介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將1萬元定金返還郭某。

03

禹州潁河大街一夥人被抓

2020年10月27日,禹州市公安局接羣衆匿名報警稱,在禹州市潁河大街有冒充“同花順”客服進行詐騙窩點。接到報警,刑偵大隊反詐專業隊在夏都中心派出所大力支持下迅速趕到現場,當場控制該窩點人員。

經訊問,該窩點負責人張某兵出資併發布招聘廣告,工作業務負責人馮某將學習的工作話術流程交給招聘的業務人員,每天將上線分配的電話號碼(日均1000個),交給話務員冒充“同花順”客服進行撥打電話邀請人員進股票交流羣,進而下一步讓上線實施薦股詐騙提供資源。截止10月27日,該窩點共計非法獲利3萬餘元。

目前,涉案人員中已有7人被禹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人(因孕)監視居住。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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