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喜報三元謝明君

春秋時期,階級矛盾日益尖銳,社會出現動盪,很多制度都遭到了破壞。

爲了謀求穩定與發展,各諸侯國開始進行改革。這個時期改革的重要特點,是把“刑”從“禮”中剝離了出來。

首先,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把法典鑄刻在彝器上,向百姓公佈,這就是“鑄刑書”。

公元前513年,晉國也進行了改革。他們將刑書刻在鼎上,予以公佈,史稱“鑄刑鼎”。

進入戰國時期以後,各項改革得到進一步推進。

公元前5世紀,李悝蒐集整理了各諸侯國公佈的刑書、刑鼎,編纂了《法經》。

公元前4世紀的時候,秦國的商鞅在《法經》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進行改革,改法爲律。這在《唐六典》中有所記載。

那麼,改法爲律的意義是什麼呢?

第一,以此強調法律的穩定性。法律一旦制定,就不能輕易更改。

第二,強調法的統一適用性。

“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書·賞刑篇》)。

這時候形成的法律文化,跟之前的禮樂文化相比,最大的變化,是道德與法律開始被分離。

之前的“禮”,進入法的部分就變成了法,並且用刑的手段予以保障,而沒有進入法的部分,由社會輿論和良心來調整,這就是道德。

自此,道德和法律開始分離。

秦國依靠繁法嚴刑,迅速崛起,消滅了六國。

秦國推行“棄禮任法”式的以法治國,只講法律,不顧道德。

法家韓非曾說:“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在秦的《法律答問》中,有這樣的記載:“夫有罪,妻先告,不收。”

就是說,春秋戰國時期的“禮樂文化”傳統,開始被秦拋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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