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開證,是進口方銀行(開證銀行),應進口商(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在國外的出口商(受益人)開出的,保證其在收到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後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兌遠期付款責任的一項約定。在國際貿易中,凡貿易合同規定進口貨物需以信用證結算方式付款的,進口商須在合同規定的開證期限內,向進口方銀行開出信用證。

具體業務流程如下:

申請開證:進口商向銀行所屬各支行提交開證申請資料。加蓋企業公章的開證申請書及開證申請人申明、合同(副本)、代理協議(如需)、外經貿委各類商品進口批件(如需)、外管局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購匯工作單、覈銷申報單、以及其它應需提交的單據。新開證客戶還需提交:對公單位基本情況表(加蓋公章);企業進口付匯名錄卡及協辦員證(副本);企業代碼證(副本);營業執照(區內企業還需提供外匯登記證)(副本);貸款卡(副本);預留印鑑。

銀行覈查:按有關規定審覈並落實相關資金情況,銀行貸款/銀行授信/保證金,手續齊備後向相應的國際業務部提交全套進口開證資料。

銀行開證:國際業務部審覈無誤,確認企業符合外管局有關的進口付匯分類管理後,承諾在1個工作日內開出信用證,通過銀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相關代理行(通知行)將信用證及時通知受益人。

開證通知:對方通知行通知信用證,出口商向其銀行交單並向銀行寄單索匯。

結果通知:銀行收到單據後進行審單,將單據交換至分支行,通知客戶“付款/承兌”贖單,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外“付款/承兌/拒付”。其中,單證相符情況下,銀行將根據開證時落實的資金情況扣劃企業相關賬戶對外“承兌/付款”;單證不符情況下,銀行將不符合的地方提示進口商,由其決定接受“不符點或拒付”。

信用證的主要特點

提供的是銀行信用;憑合同開立,是獨立於合同以外的契約;銀行在處理業務時僅以單據爲憑證,只要單證、單單一致,必須付款;解決了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在付款和交貨上的信任和風險問題;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規則500號(UCP500)。

注意事項

進口批准手續及外匯來源需要落實明確;應滿足“證同一致”的要求,一旦簽發,信用證與交易合同就無關了;單據條款要明確;信用證申請書中,條件與單據要對應,否則銀行將不予理睬;對於裝運、轉運、第三方裝運等條款需要明確規定;對於轉讓信用證需持謹慎態度,我國銀行一般不接受開立他行保兌的信用證;進口商要求銀行在信用證上載明的事項,必須完整、明確,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避免使用“約”、“近似”或類似的詞語;網上申請開證,必須註冊企業網上銀行證書版後才能辦理相應業務。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