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辦代課教師,按官方表述,一般是指2000年之前,在農村中小學任教的農民。他們教學期間由上級發少量生活補助,從每月5元到10幾元、20幾元,同時在村集體還享受1個平均勞動力的工分,參加年終決算分配。實行大包乾和土地承包責任制後,民辦代課教師與其他村民一樣,分得責任田、享受土地承包權。這些土地直到現在仍然歸個人耕種,收入歸個人家庭所有。這是公辦教師所沒有的,當然公辦教師靠國家發工資維持生活。

這就出現了三種人:純農民、擔任過代課教師的農民和非農公辦教師。多年來,原民辦代課教師要求給予任教補償,或到齡後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這種要求,一方面有情可原,畢竟經濟發展了,財力壯大了,應當給各類人羣增加待遇,提高生活質量。但另一方面,這種要求一旦過度了,於情於理都有失偏頗和公允:他們主要是跟公辦教師工資和養老金待遇攀比,而很少顧及純農民羣體的感受。

近年來,農民60歲以後有了國家的養老補助,從每月55元開始,到現在的80~100元,他們從內心裏感激政府。而這部分養老補助,原民辦代課教師同樣在享受,而且國家還額外給予了他們教齡補償和困難補助。多數地區一年教齡每月20元,一次性補發,教齡滿15年的,60歲後按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15年教齡每月就是300元。對此,那些純農民也有看法,他們說:“當年人家既教書又種地,沒耽誤幹農活和生兒育女,到頭來還享受雙份養老補助,真合算!”他們又跟誰攀比呢?

原民辦代課教師跟公辦教師攀比養老金待遇,有幾個問題需要澄清。

1、原民辦代課教師,本身就是臨時代課性質,進得容易,出也簡單,不像現在教師招聘和辭退有嚴格規範的程序。學校招收和辭退都是工作需要,主動辭職的責任個人自負,基本不涉及法律問題。

2、原民辦代課教師那時有許多轉公的途徑和機會。如:教學工作爭先創優直接轉正,通過考師範進修培訓等曲線轉正,在職自學獲取高學歷、高職稱提前轉正,甘願清貧、不離不棄、安心教學、等待機會轉正,等等。多數民辦教師就是通過這些途徑轉爲公辦的,當時這些民辦代課教師怎麼不去努力爭取呢?

3、原民辦代課教師,當時除了有生活補助和家庭土地之外,多數還生育了二胎子女。這是那時的計劃生育政策網開一面:夫妻一方是農業戶口、第一胎是女孩的,允許生育二胎。相反公辦教師就沒有這個待遇。隨着家庭和社會對人口需求重要性認識的提高,特別是在父母養老問題上子女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加之生育政策的逐步放開,獨生子女已經成爲許多公辦教師的終生遺撼。

結語:原民辦代課教師,曾經爲農村教育事業做出過貢獻,應予肯定,國家也沒有忘記給予應有的補償。在退休待遇上,比上不足比下有餘,某些方面還優於純農民和公辦教師。應當感恩知足,不必自尋煩惱,知足才能常樂,養老不需要有多少金錢,重要的是平和、健康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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