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男女雙方步入婚姻的通行證,不過,好多人卻並不認爲這張紙有多大約束力,畢竟婚姻過的是心。但,不得小瞧的是,出現問題,一紙證書還是具有相當的效力。

最近,來自河南濮陽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自己的糟心事。結婚一年多的丈夫出軌了,愛上一位52歲的女性並公然與其親密交往。

王女士說,他與丈夫丁某是經人經人介紹認識的,二人於2019年1月4日舉辦婚禮,2019年6月20日生育一子,但始終沒有進行過婚姻登記。2020年5月她發現自己丈夫與一名叫喬某的女性有染,爲此她收集了大量丈夫出軌的證據。2020年8月8日實在過不下去的王某與丈夫丁某簽了解除同居關係的協議。丈夫喬某隨後與丁某辦理結婚。

氣憤不過的王女士實名舉報丈夫婚內出軌,然而,在她維權過程中,卻處處受阻,原因是二人並未領取結婚證。

他的前夫喬某稱,王女士雖然與自己舉辦了婚禮,但是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屬於同居關係。

事後,王某向其單位某局舉報喬某生活作風不良,喬某所在單位負責人表示這是喬某的個人的私生活沒有權利干涉,因此舉報並沒有影響到喬某的工作。

王女士又向律師諮詢,律師針對她的情況告訴了她三點:

1、沒有結婚證,即使辦了婚禮有了孩子仍屬於同居關係!

我國婚姻法規定,事實婚姻的構成要滿足兩個條件,即一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二是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之前同居生活在一起。如果只滿足第一個條件,那就是同居關係。就像王某與其丈夫一樣,兩人雖然辦了婚禮、有了孩子,兩人仍不屬於合法夫妻關係。法律對同居關係的保護遠遠弱於婚姻關係,同居關係一方出軌時,另一方想要拿到賠償很困難。同時財產方面分割方面也不同於婚姻期間財產共有的規定。所以既然結婚一定要領結婚證!

2、重婚罪中事實婚姻的認定不要求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同居在一起

《刑法》中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更注重事實,並不苛求一定要領取結婚證,即只要滿足婚姻的事實條件,就屬於事實婚姻關係,如果已經有了事實婚姻關係,而後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然按照重婚罪論處!就喬某而言,單純地認爲王某與丁某是同居關係就認爲可以介入他人的婚姻,其實是非常危險的。如果在王某與丁某解除同居關係之前,喬某與丁某辦理婚姻登記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就涉嫌重婚罪,依法可以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公職人員的私生活,有關部門該不該管?

各行各業都有自身的職業道德。國家公職人員也不例外,公職人員的私生活並非真的姓“私”,作爲一名公職人員,就更應該懂得,廉潔自律是沒有界限的,不管是八小時以內還是八小時以外,都必須時時處處以黨員的高標準來嚴格要求自己和規範自己,絕不能讓慾望牽着鼻子走,爲了貪一時享樂而犯下大錯。混亂的私生活不僅違背了公職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又損害了政府機關的形象,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羣衆的利益。

這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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