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9歲的劉太鋒是一名貨車司機,平時經常各地出差跑長途做運輸生意。讓他沒想到的是,去年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讓他及家人掉進了麻煩的漩渦。

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卻無法確定死者身份

2019年11月9日,劉太鋒開大貨車由山東齊河向章丘電廠送煤,沒想到在路上遇到了意外。

“我記得那天下着小雨,當時晚上我10點鐘出發,到達章丘之後已經接近凌晨3點多了,雖然路上車不多,但想到是開夜車,我還是非常小心的,車速並不是特別快。”劉太鋒說,他開車由北向南開到一個村口的時候,由於大貨車本身觀察視線不好,劉太鋒還特意放慢了車速,就在車行駛的過程中,感覺到車“哐”的一下好像碰到了什麼東西。劉太鋒遲疑了一下,但並沒有在意。

“當時依稀記得,看到一個好像大包袱的東西由南向北移動,但由於事發突然,而且路上並沒有路燈,我根本沒意識到撞了人。”劉太鋒當時以爲自己長時間開夜車而出現的幻覺,就沒有在意直接開車離開了。但後來越想越不對勁,懷疑自己是不是真的撞到了什麼。於是他第二天報了警,才知道自己真的開車把人給撞了,而且導致對方死亡。劉太鋒從交警隊那裏得知,被撞身亡的是一名拾荒者,年紀60多歲,當天確實揹着一個包袱。

10月28日,記者來到了事發地章丘白雲湖潘王路附近,經詢問得知,這條道路是大貨車及牽引拖掛車前往章丘市區的唯一道路,從早上到晚上來來回回都有各種大貨車及掛車經過。居住在附近的趙先生告訴記者,這條路晚上視線並不好,有些村口前面沒有警示標誌,如果司機精力不集中的話,非常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一年前劉太鋒開貨車發生事故的地方

由於劉太鋒私自離開事故現場,2019年11月11日,劉太鋒因交通肇事罪而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變更爲取保候審。

“事情發生之後,我們本來想與受害人的家屬討論賠償事宜,我也會承擔所有的責任來補償。”但讓劉太鋒沒有想到的是,被撞的人一直沒有人來認領,警方也沒有在死者身上找到可以證明其身份的信息,是不是本地人都不清楚。

一審因肇事逃逸獲刑3年,如獲對方諒解或可減刑

處理此案的章丘交警大隊警官張繡齊表示,當天晚上劉太鋒直接離開了事故現場,屬於駕車逃逸。後來根據法醫鑑定,被害人系胸腹腔臟器損傷而死亡。經過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章丘區大隊認定,劉太鋒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後來我們也協助劉太鋒尋找死者家屬,但並無結果。”張繡齊告訴記者。

“取保候審之後,我們就開始尋找可以證明死者身份的途徑以及尋找其家屬,但嘗試了各種方法,最後還是沒有找到可以確認受害人的信息。”劉太鋒說,自己以及家人通過在周圍村莊走訪詢問、事故現場詢問路人,甚至登報紙尋人的方式尋找被撞人的家屬,但幾個月過去了都無果而終。周圍附近幾個村莊的人都說沒有見過這個受害人,社區的人也表示查無此人,法醫也提取了受害人的DNA進行比對,最後也都沒有什麼結果。

“發生事故後,我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而且我也願意做賠償和認罪。”劉太鋒告訴記者,當時檢察院的人對他說,按照一般交通事故,如果認罪態度好,並相應賠償一些費用,也可以由死者一方出具一份諒解書達成諒解,法院或可酌情減刑。

“由於一直找不到對方的家屬,說實話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劉太鋒告訴記者,他在一家工廠裏打工賺錢,妻子也在外工作。自己家庭並不富裕。

經檢察院提起公訴,本案於2020年7月8日進行了公開審理。根據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11月10日3時許,被告人劉太鋒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濟南市章丘區縣道301線由北向南行駛至5公里910米處時,與由南向北步行至此的被害人無名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無名氏當場死亡。事故後,被告人劉太鋒駕車逃逸。經法院判決,判決被告人劉太鋒犯交通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一審判決書

賠償給誰?諒解書誰出具?多部門均不知情

“當時聽到可以取得家屬諒解書的時候,還挺高興,覺得終於可以有個辦法處理了,但詢問多個部門後又感到無奈。”劉太鋒諮詢了多個部門,讓他懊惱的是,根本沒有部門願意接受這部分賠償,以及出示這份諒解書。

劉太鋒曾經找過交管部門,交管部門說他們只負責認定責任,然後又諮詢了法院以及檢察院等部門,也沒有部門開具諒解書,或者代收取這部分賠償費用。

“其實有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部門專門提供社會救助,但諮詢以後,劉太鋒這種情況也不行。”張繡齊告訴記者,雖然處理過許多交通事故,但這種死者是無名氏的,賠償款沒有地方接收的事還是非常少見的。

“之前我們並沒有聽說過可以代收這部分賠償費用,代家屬開具證明我們也無法操作。”10月29日,濟南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如果可以找到當事人的戶籍地,聯繫街道或者社區均可以,但民政部門是沒有權利收取這部分錢的。記者隨後諮詢濟南市公安局,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這種諒解書應該如何出具。

“如果司法部門不收的話,任何官方或者非官方機構都沒有資格收這部分錢的。”濟南市紅十字會賑災救濟處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只收捐助,捐助的錢都是以組織的名義收取,劉太鋒這種情況是個人賠償,顯然無法接收。

“雖然對找到家屬不抱希望,但還是希望法院能依照我的認罪態度和積極賠償等行爲,給予緩刑。”劉太鋒目前就此案件已經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學者:很可能按未賠償也不諒解量刑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劉勇進對記者說,此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死者屬於無名氏,當事人願意賠償,但不知道要賠償的對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可以考慮政府或司法機構代爲提存,犯罪嫌疑人有積極賠償認罪的表現,是否也可以適用緩刑。這顯然是下一步考慮的問題。

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律學者張名錶示,受害人諒解是可以從輕的一個法定條件。如若找不到受害人,這樣既不能賠償也得不到諒解,所以很有可能按未賠償也不諒解來量刑,無法緩刑。至於最終量刑,這要看法院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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