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喜報三元謝明君

人們何時認識到德治與法治需要一併推進的呢?起源在哪裏呢?

漢朝時期,人們開始思考,拋棄傳統文化是不可能的,道德在維護社會秩序上是不可替代的,而法律的執行,也離不開道德的滋養,只講法律不講道德,是肯定會出問題的。

在《論六家要旨》中,司馬談說:“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 就是說,這時候人們已經明白,單純依靠法律治理,不是長久之計。

因此,從漢朝開始,統治者將之前已經拋棄的“禮”,又重新慢慢引入到“法”當中來,這就是“引禮入法”。

從此,開啓了道德與法律相結合的歷史進程。

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禮“與“法“的結合,得到了進一步發展。

至唐朝的時候,我國已經形成了“禮法合一”的局面,新的社會治理方式產生了。

禮法文化的治理模式,就不再是單純的法律之治了。

早在漢初時期,叔孫通曾經嘗試編纂禮典,沒有成功。

西晉時期,出臺了我國第一部禮典——《新禮》。這部禮典,也稱《晉禮》。

唐朝時期,出臺了《大唐開元禮》,成爲禮典的集大成者。

此後,我國曆代王朝,都按照唐朝的模式編纂禮典,來規範和調整國家的軍政大事和百姓的言行舉止。

在律典體系方面,漢朝形成了《漢律》,唐朝有《唐律》,清朝也自己的《清律》。

在這些律典的制定中,都是以“禮”的精神和原則作爲指導的。因此,有名的《唐律疏議》,也是“一準乎禮”。

古代違反禮典和律典的行爲,如何制裁呢?採用的是律典中的罰則進行制裁。

在我國古代,還有一種社會治理的方式,就是民間法體系。

這主要是指那些鄉規、民約、家法、族規,以及民族區域的習慣法,比如,四川阿壩地區的羌族習慣法。

這些民間法的制定,也都是來源於當地世代相傳的禮俗和禮義等。

對於這些民間法,儘管它們有着自身獨特對違犯者的制裁措施,儘管它們不同於國家法的行爲規範,但國家對此都是予以認同的。

對於少數民族習慣法,採取的是“各依本俗法”的政策。

因此從漢朝到清朝,我國的禮法文化呈現出了德法合治、多元並存的局面。

正是這樣的禮法文化,造就了我國兩千多年的禮法社會。

正如清朝末期的大理院正卿張仁黼所說的那樣:“ 數千年來禮陶樂淑,人人皆知尊君親上,人倫道德之觀念,最爲發達,是乃我國之國粹,中國法系即以此。”

這樣的社會秩序,直到清朝末期,開始解體。新的文化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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