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北京市二中院對市檢二分院提起公訴的王景山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行賄罪等9項罪名,對集團首要分子王景山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四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十六萬元;對王景水等其他7名集團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七個月不等的刑罰;對許書海、顧平、宮立民等3名被告人分別以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的刑罰。

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王景山在擔任大興區西沙窩市場管理中心、西沙窩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安排其弟王景水等人擔任西沙窩村黨支部書記或委員,爲其把持西沙窩市場、侵佔集體經濟利益提供便利,又僱傭管理員或保安,糾集、指使上述人員以暴力、脅迫等方式控制西沙窩市場,逐漸形成以王景山爲首,以王景水、呂寶軍、賈文龍、艾軍等7人爲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西沙窩市場及周邊,實施聚衆鬥毆、強迫交易、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等三十餘起違法犯罪活動,對大興當地經濟、羣衆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景山、王景水、呂寶軍等8人組成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且長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已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許書海等3人蔘與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他部分犯罪。據此,北京市二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被告人家屬、人大代表旁聽了公開宣判。

責編:樊羽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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