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020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儘快明確風險處置資金來源 必要時央行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黃紫豪)記者今日獲悉,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佈《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稱,人民銀行會同各部門各地方,採取針對性處置方式,穩妥處置包商銀行、恆豐銀行、錦州銀行等中小銀行風險,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從不同處置方式來看,以收購承接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以“地方政府注資+引戰重組”的方式處置恆豐銀行風險,以“在線修復”方式化解錦州銀行風險。

報告認爲,回顧三家中小銀行的風險處置,正是充分考慮了各機構的不同特徵,才相應採取了不同處置方式,實現了風險的有序穩妥化解。

對於不同風險處置方式抉擇的考量,報告認爲,對於出現流動性風險但資可抵債的金融機構,在其提供合格且充足的抵質押物的前提下,儘量推動“在線修復”,存款保險基金或中央銀行可提供流動性資金支持;對於資不抵債的機構,原則上應嚴肅市場紀律,實施市場退出。

同時,對於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即使其已資不抵債,實踐中也難以“一破了之”,要權衡好防範系統性風險和防範道德風險之間的關係。要儘量採取“慢撒氣”的方式進行處置,避免引發處置風險的風險。

金融風險處置是一項實踐性極強的工作,必須考慮處置中的外部約束,具體有:一是對風險底數的掌握程度。二是處置時的市場狀況。三是地方政府的重視程度。

報告提出,下一步,要結合三家中小銀行等機構風險處置的經驗、效果和教訓,抓緊補齊制度短板,鞏固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取得的重要成果,建立金融風險防範處置長效機制。

具體而言,報告提到,從成熟處置實踐看,當處置資金籌集主體和使用順序明晰時,責任主體就有壓力和動力加強事前和事中監管,從而降低金融風險積累和爆發的概率,處置中也會盡力實現處置成本最小化。

爲此,應儘快明確風險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順序,原則上優先以原股東權益吸損、無擔保債權減記、地方政府籌資和存款保險基金出資等方式填補資金缺口,必要時,央行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同時,考慮創設更多應急資金籌措工具,充實風險處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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