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路風景

軍轉安置工作中,確定工作崗位主要依據什麼?《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二審稿中,是這樣說的: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

這個說法,已經把一審稿中“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條件以及……”的選擇順位作了修改,可以算是一個進步。

確實,要突出“與功績和服役表現掛鉤”的原則,德才表現,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都是重要參考依據。不過,看完這些,是不是仍然覺得還少點什麼?

“那我個人的意願呢?難道不應該作爲參考依據嗎?”恐怕這個戰友的話,也代表了很多軍轉幹部的心聲。

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個人意願通常是不作爲安排依據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說: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二審修改稿中,也仍然沒有參考個人意願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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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會出現這個問題?

這是軍轉安置工作的性質決定的。

軍轉安置工作,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也是一個組織行爲。無論是軍地,在安排工作中的時候,一般都是以組織認定和工作需要爲主要依據的,個人意願可以作爲參考要素,但卻不能成爲重要和必須的要素。

這樣做的出發點,是爲了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公平公正。不然,你想去這裏我想去哪裏,最後肯定是衆口難調無法讓大家都滿意。與其大家都不滿意,不如一個都不問可能更好。

這是由安置機構的地位決定的。

安置,其實就是安排和分配,安置機構有絕對的話語權和決定權。而被安排的軍轉幹部則是被動接受的一方,一般來說只有接受和服從的權利。

所以,因爲強勢和絕對,自然不需要過多或者一定要考慮你的情況,只需要從我的角度出發就可以。我認爲你可以就可以,而不是你認爲自己可以纔可以。從一審稿原文“由地方根據工作需要……安置”的權重分配,亦可以看出安置機構和接收單位的這種態度。

這是由軍轉幹部的實際情況決定的。

軍轉幹部的專業大多數都是軍地不兼通的,再加上專業、經歷、認知等原因,在考慮崗位和未來的時候,個人意願往往不能客觀科學,往往會隨大流“哪熱我去哪”,甚至是“哪好我去哪”。

供需不一致,難免有矛盾。所以綜合考慮這些因素,由組織根據個人客觀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也是一種必然。

不過,雖然沒有明說“依據個人意願”,但在實際工作中也是參考的.

特別是一些雙選地區,有的安置部門在確定單位崗位時,也會徵求大家的意願,考慮大家的想法。

最近,就有武漢等好幾個城市向待選崗軍轉幹部徵求安置意向。但這些僅僅是參考,不一定會用上。不明文寫,但實際做,也是爲了避免工作被動,掌握安置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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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工作崗位的時候,該不該參考一下軍轉幹部的個人意願?

筆者認爲應該。畢竟這次安排基本可以決定一個軍轉幹部的後半生。如果來到一個自己不喜歡或者不願意的單位,對個人也好對單位也罷都是一個雙輸的局面。

比如我們知道很多軍轉幹部因爲安置不滿意只能被迫選擇滯留、或者是更改爲自主擇業方式安置,其中甚至還有向南林這樣的英模人物。如果安置依據中加入了個人意願,則可以使個人和崗位的相適度更高,也能更好地激發軍轉幹部的工作熱情,發揮他們的優勢。

一直以來各級在談及軍轉安置的時候,都會說做到“人崗相適”,但是如果只是用人一方的主觀決定,又不考慮另一方的意願,這樣的人崗結合很容易出現“拉郎配”,造成想去的去不了,不想去的卻來了的局面。

一方面,用人單位抱怨“軍轉幹部啥都幹不了”,另一方面軍轉幹部也抱怨“明珠投暗”,對於安置工作質量的提升,以及軍轉幹部這個寶貴人力資源的使用,都是消極的。

筆者認爲,雖然相關法規中沒有“個人意願”的內容,但是從維護軍轉幹部權益來講,從推動安置工作科學發展來說,都應該加入其中,成爲一個依據條件和參考因素。

特別是隨着職業化的進程,未來轉業人數相對減少,安置壓力不再那麼大的情況下,將個人意願列入其中也有了基礎和條件。

這樣做的好處主要在於:

一是讓依據更加完整、科學,符合退役軍人工作的實際,爲工作安排提供最可靠最全面的參考;

二是激發軍轉幹部對於未來的熱情和信心,提升工作的滿意度和幸福度;

三是能夠最大限度維護軍轉幹部的權益,促進個人意願和工作需要的結合,避免出現“主觀臆斷”“拉郎配”等問題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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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筆者提幾條建議供參考:

一是將“個人意願”寫入《保障法》和《安置條例》之中,確保有法可依。

目前爲止,個人意願是沒有寫入保障法之中,建議在三審之中加入“參考個人意願”這句話,將相關表述改爲“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並參考個人意願合理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是不是更好?

或者是,在接下來要研究推出的安置條例中對這個內容予以明確,確保在實際工作中有法可依,纔能有法必依。雖然不一定能有多大效果,但是總比沒有強。

二是增加一個“報志願”的過程。

記得筆者在轉業過程中,所在的大區就對大家的意願進行了統計,雖然最後基本沒啥用,但能讓人有一種被尊重感和充實感。

而我們的“轉業審批報告表”中,也有相應的內容,只不過沒被重視而已。筆者建議,可以在轉業前後,通過專門的信息表、座談會等形式切實瞭解大家的意願,爲將來的安置打下基礎。這個過程,可類似於高考中的“報志願”。

三是將個人意願作爲確定接收單位範圍的重要依據和確定具體安置單位的參考依據。

對收集的信息進行收集整理,瞭解當年大家的意願類型、數量等,作爲協調確定接收單位範圍的重要依據,讓大家想去的單位應有盡有。同時,在確定具體的安置單位時,將個人意願作爲重要參考因素予以考慮。

在條件允許下,儘量滿足大家的想法。可以先民主後集中,但民主的程序和內容也一定要體現,這纔是真正地把軍轉幹部當成黨的人、當成寶貴資源和財富。

當然,戰友們也要明白,由於安置工作的特殊性,即使將個人意願列入其中,也不可能像其他因素一樣同等重要、同等地位。很可能只是一個參考因素,而不是必選項。這一點,我們也要明白和了解。

最後筆者還想對即將選崗報到的戰友們說:我們需要儘可能地將自己的意願和當地的安置形勢、標準相匹配,將自己的安置期望值調整在一個合理客觀的區間之中。同時也要做好思想準備,做好結果不合心意的準備,儘量服從組織的決定。

畢竟任何一個結果都不可能做到人人滿意,只要它是出於公正公心也是可以接受的。何況任何一個單位都只是一個平臺,即使起跑慢一點,只要後程夠努力,也不見得會落在別人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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