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源於網絡

捲菸作爲一種特殊的專賣商品,受國家法律法規嚴格管控,20歲剛出頭的劉某某卻無視相關規定,在未取得菸草買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倒賣香菸,擾亂市場秩序。近日,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被告人劉某某被捕前曾就職於濰坊市一家建築公司,2019年9月份的一天,劉某某在瀏覽貼吧時,無意中看到一條收購香菸的帖子。見有利可圖,劉某某便與發帖人進行聯繫,爲謀取利益,自2019年9月份以來,劉某某在未取得菸草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濰坊市各縣市區商店低價收購中華、南京、黃金葉、利羣、黃鶴樓等品牌系列捲菸,再轉手銷售給浙江省的胡某,從中賺取差價,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57萬餘元。

據瞭解,被告人劉某某都是通過微信與買家胡某進行聯繫,並根據胡某的需求去各縣市區收購捲菸,在收到胡某微信或支付寶轉賬後,劉某某再通過快遞將收購來的捲菸郵寄給對方。2020年1月12日,劉某某在住處的地下停車場搬運剛收的香菸時,被菸草專賣局執法人員查獲,執法人員先後從劉某某租用的轎車及其住處查獲中華、南京、白沙等品牌捲菸共計97條,價值人民幣85800元,以上捲菸經山東省菸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均爲真品捲菸。劉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親屬代爲退交違法犯罪所得人民幣100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劉某某未經許可,經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懲處。結合相關情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退交違法犯罪所得10000元以及查獲的捲菸,依法予以沒收。

法 官 說 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其中,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菸草屬於專營、專賣物品,銷售菸草必須遵守《菸草專賣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中,劉某某在未取得菸草買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倒賣香菸,擾亂市場秩序,非法經營數額共計50多萬元,已經超過相關司法解釋對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認定標準,結合其有關從輕、從寬情節,遂作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的判決。

劉某某正值青春年華,本該是拼搏奮鬥、開創事業的人生階段,卻因爲違反法律而深陷囹圄,讓人十分可惜和痛心。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年輕人應該腳踏實地,用自己勤勞的雙手和努力合法取得財富,創造幸福美好的人生,不要投機取巧誤入歧途。

來源:山東法制報、山東高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