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右上角【關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百家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日前全文發佈的《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有多處與未來5至15年間房屋徵收拆遷、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發展方向相關聯的訊息透露,儘管“拆遷”一詞並未被直接提及。本文,筆者爲大家做簡要梳理。

1.推進新型基礎設施、新型城鎮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設,支持有利於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重大項目建設。

此即2020年以來熱度頗高的“兩新一重”。它的持續推動無疑將牽涉一批徵地拆遷、土地騰退等項目。僅此一條我們就可以判定,那種“拆遷戶即將消失”“不再拆遷”的傳言僅僅是網絡上的噱頭。

2.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積極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土地徵收公共利益用地認定機制,縮小土地徵收範圍。

“縮小徵地範圍”是2020年新修訂《土地管理法》的要義之一,其突出反映在兩點上:

一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5條中以列舉的形式明確“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將不符合法定情形的項目排除在土地徵收之外;二是在《土地管理法》第63條中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給農村集體土地入市交易開了個口子。這部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顯然無需通過徵收程序先轉變爲國有土地,從而間接助力了“縮小徵地範圍”的改革目標。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縮小徵地範圍”並不是絕對的、僵硬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即爲其中預留下的“靈活性”。究竟其標準如何具體確立,需要等待自然資源部在充分徵求意見後的進一步決策。

3.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分置實現形式。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鼓勵依法自願有償轉讓。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始終是農民朋友們關注度最高的問題,這直接關係到每一戶農民的切身利益。持續穩慎試點中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將會間接對其產生影響。

簡言之,資格權的認定和確權登記將成爲大趨勢,那麼現有的使用權就有望被進一步放活。在宅基地的“無償性”“單一居住功能”等原則悄然改變後,無論拆與不拆,它的價值都會大增,對農民和農民集體而言都是福音。

這裏有一個細節值得推敲: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62條對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描述爲“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而《建議》中卻使用了“鼓勵依法自願有償轉讓”的表述。

這裏的“自願有償轉讓”是否意味着閒置宅基地的使用權有望逐步打破村內轉讓的限制,在改革試點中在縣域、市域內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有序流轉呢?實踐中的具體改革舉措很值得農民們期待。

4.強化歷史文化保護、塑造城市風貌,加強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和社區建設。

“強化歷史文化保護”的表述事實上就是對以往一些地區在所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項目”中“大拆大建”“拆舊建新”做法的否定。而“城市更新”“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也都在逐步凸顯“微改造”的主導地位,其具體表現就是以拆爲主的棚戶區改造項目迅速減少,以加固修繕、升級改造爲主要形式的“舊改”上位。

基於此,我們或可以得出“2021年及以後純粹意義上的徵收拆遷數量將會減少”的結論,但不可把話講得太滿、太絕對。

5.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完善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機制,探索支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按照規劃建設租賃住房,完善長租房政策,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保障性住房建設問題中主要包含兩方面意圖,一是對“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原則的堅持。在此背景下,指望徵收拆遷項目來“炒房”的念想基本破滅,拆一套補十套的“故事”不會再發生。

事實上,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中的相當一部分就是給老城區公房承租人及其子女們預備的,想像十幾年前那樣通過徵收拆遷獲取大產權安置房,將變得越來越困難。

同時,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增加也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個環節,相當一部分這類房屋都是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造的。但鑑於其嚴格的公益性和租賃用途,其明顯區別於所謂的“小產權房”,土地的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仍然牢牢地掌握在農民手中。

筆者最後要強調的是,從發展大勢上看,“拆遷致富”的美夢已經徹底破滅,上述所列變化無一不是在促使老百姓擺正心態,放棄對拆遷補償利益不切實際的預期。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大拆大建之風的調整和適度降溫將有助於讓更多人的居住生活條件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項目總量、規模上的日趨科學合理也將確保被徵收人獲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補償。而不具有行政強制性、商量着來的“協議搬遷”在一些地方將發揮前所未有的作用,這些都值得我們共同關注和在實踐中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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